ICS 65.040.20 CCS B 43 4117 驻 马 店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17/T 343—2022 生猪屠宰场建设技术指南 2022 - 07 - 26 发布 2022 - 08 - 26 实施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117/T 343—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根据GB/T 1.1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文件由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提出。 本文件由驻马店市畜牧兽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起草单位:驻马店市兽药饲料(动物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确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济 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济源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新乡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开封市畜牧 工作站、上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许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平舆县 郭楼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沁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南召县动物卫生检验检疫所、驿城区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大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宁、王芳、郝佳、张冬艳、王亦欣、穆伟峰、张卫、刘国华、景娜、葛会杰、 王海明、韩方方、冯增花、刘宾、李清晖、宋超、李志辉、李艳艳、张继成。 I DB 4117/T 343—2022 生猪屠宰场建设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猪屠宰场建设技术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选址与布局、设施与设备建设、生产 可视备系统、无害化处理和安全生产。 本文件适用于我市生猪屠宰场的建设或改扩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生猪养殖屠宰及加工环节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技术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胴体 放血、脱毛、剥皮或带皮、去头蹄(或爪)、去内脏后的动物躯体。 3.2 食用副产品 畜禽屠宰、加工后,所得内脏、脂、血液、骨、皮、头、蹄(或爪)、尾等可食用的产品。 3.3 非食用副产品 畜禽屠宰、加工后,所得毛皮、毛、角等不可食用的产品。 3.4 非清洁区 待宰、致昏、放血、烫毛、脱毛、剥皮和肠、胃、头、蹄、 尾加工处理等场所。 3.5 清洁区 胴体加工、修整、冷却、分割、暂存、包装等处理的区域。 4 基本要求 4.1 新建生猪屠宰场设计年屠宰能力应在 30 万头以上、分割能力占设计年屠宰能力 20 %以上。山区 县新建生猪产品仅限于供应本县市场的生猪屠宰厂设计年屠宰规模可以 15 万头以上,可不设分割车间。 1 DB 4117/T 343—2022 4.2 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取得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4.3 建立有生猪屠宰检疫申报、生猪入厂查验登记、经纪人备案管理、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 肉精等风险物质检测、动物疫情报告、生猪产品追溯、清洗消毒、卫生管理、无害化处理、食品加工助 剂和化学品使用管理、应急管理等生猪屠宰质量管理制度。 4.4 建立有培训、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证章标志使用、设施设备日常使用、设施设备检测保养、屠 宰从业人员管理、缺陷产品召回等生猪屠宰生产管理制度。 4.5 从事生产、检验(化验)和直接接触生猪及生猪产品的管理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4.6 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专业水平、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12 人以 上。配备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兽医或卫生检验专业经考核合格的实验室检验人员 3 人以上。 4.7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与从事工作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 术职称,具有从事屠宰生产或质量管理 3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5 选址与布局 5.1 选址 5.1.1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动物集贸市场 500 m 以上;距离种畜禽场 3000 m 以上;距 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 m 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 m 以上;或通过《动物防疫条 件合格证》发证机关的选址风险评估确认。 5.1.2 厂区不应存在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 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5.1.3 厂址应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并应符合屠宰企业设置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5.2 布局与环境 5.2.1 厂区周围建有围墙,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 5.2.2 生产区应单独设置生猪运输车辆入口、生猪运输车辆出口、废弃物运输车辆出入口、产品运输 车辆出入口、人员出入口。产品、生猪、废弃物三者在厂内不得共用同一个通道。 5.2.3 厂区应设有废弃物、垃圾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 厂区内不应堆放废弃设备和其他杂物。 5.2.4 厂区主要道路应硬化(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冲洗,不积水。 5.2.5 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 6 设施与设备建设 6.1 基础建筑设施 6.1.1 活猪进厂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 m、深≥0.3 m 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 6.1.2 厂区应当设有待宰间、隔离间、化学药品存放间、屠宰间、急宰间、实验室、官方兽医室、无 害化处理间(或暂存间)。 6.1.3 厂区内应设有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的专门区域,配备自动高压清洗及消毒设备、风干或烘 干设备。回车场洗车台地面设有收集冲洗废水的带盖明沟。还应设有产品运输车辆及相关工器具清洗、 消毒的专门区域,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6.1.4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车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分隔。 6.1.5 屠宰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 2 DB 4117/T 343—2022 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疫检验要求。 6.1.6 应分别设立专门的可食用和非食用副产品加工处理间。食用副产品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 工能力相适应,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不同加工处理区分隔,避免交叉污染。 6.1.7 猪毛、猪蹄壳、回收耳标等废弃物、猪血、胃肠内容物应分别单独收集存放。红脏、白脏、头 蹄尾加工间应分别设置。废弃猪血、猪毛、猪蹄壳、回收耳标等消毒后出厂。 6.2 宰前设施 6.2.1 有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包括司磅间)、待宰间(包括待宰冲淋间)、隔离间、化学药 品间、兽医工作室等。 6.2.2 公路卸猪站台宜设置机械式协助平台或普通站台﹐并应高出路面 0.90 m-1.00 m(小型拖拉机 卸猪应另设站台),且宜设在运猪车前进方向的左侧﹐其地面应采用混凝土铺设,并应设罩棚。 6.2.3 赶猪道宽度应≥1.50 m,坡度应≥10.0 %。站台前应设回车场,其附近应有洗车台。洗车台应 设有冲洗消毒及集污设施。 6.2.4 卸猪站台附近应设验收间,地磅四周应设置围栏,磅坑内应设地漏。 6.2.5 推广贯通式待宰圈。待宰间夏季通风良好,冬季光照充足,有防雨的屋面。待宰间内地面采用 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坡度 1.5 %(使用漏缝板的除外),并坡向排水沟;内设有饮水设施。单圈面 2 积 20 m 以内。 6.2.6 待宰间应设有收集冲洗废水的带盖明沟。 6.2.7 待宰冲淋间至少设有两个隔间,每个隔间与赶猪道相连。从待宰间到待宰冲淋间应有赶猪道相 连。赶猪道两侧应≥1 m 的矮墙或金属栏杆,地面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其坡度应≥1.0 %, 并坡向排水沟。 6.2.8 隔离圈宜靠近卸猪站台,并应设在待宰间内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6.2.9 急宰间宜设在待宰间和隔离间附近。急宰间与无害化处理间合建在一起时,中间应设隔墙。 6.2.10 急宰间及无害化处理间出入口处应设置便于手推车出入的消毒池。消毒池应与门同宽、长不小 于 2 m、深 0.1 m。并应设有冷热水管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6.2.11 急宰间及无害化处理间排出的污水在排入厂区污水管网之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6.3 屠宰车间 6.3.1 屠宰车间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间、胴体加工间、红脏加工间、白脏加工 间、头蹄尾加工间、副产品存放间、兽医卫生检验工作室等区域。 6.3.2 屠宰间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车间相接的更衣室、卫生间、淋浴间,其设施和布局不应 对产品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 6.3.3 屠宰间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卫生间,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 6.3.4 屠宰间入口处设有非手动式洗手消毒设施、自动干手设备和鞋的消毒池。 6.3.5 刺杀放血、穿孔吊挂、雕圈、去尾、挑胸、剖腹、预去头、摘白脏、摘红脏、劈半、去蹄等屠 宰操作和头部、体表、内脏、寄生虫检验采样、胴体初检、二分体复验、可疑病肉检验等检疫检验用刀 部位都应设置冷热水管、洗手刀具消毒装置。消毒装置应带有电加热和数显功能,消毒装置应方便使用。 6.3.6 在生猪屠宰、检验过程使用的某些器具、设备,如宰杀、检验刀具、开胸和开片刀锯、检疫检 验盛放内脏的托盘等,每次使用后,应使用 82 ℃以上的热水进行清洗消毒。 6.3.7 顶棚或吊顶应采用光滑、无毒、耐冲洗、不易脱落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简洁,不应有不易清 洗 的缝隙、凹角或突起物。 6.3.8 门窗应闭合严密。门的表面应平滑、防吸附、不渗透,并易于清洁、消毒。应使用不透水、坚 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 3 DB 4117/T 343—2022 6.3.9 车间内墙面及墙裙光滑平整,采取无毒、不渗水、耐冲洗材料制作,颜色为白色或浅色。墙裙 如采用不锈钢或塑料板制作时,所有板缝连接处密封。屠宰车间墙裙高度不低于 3.0 m(刺杀放血处墙 裙高度不低于轨道面)。 6.3.10 车间地面应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其表面平整无裂缝且利于排污、不积水。 6.3.11 屠宰车间内各加工工序的轨道下面应设置带盖明沟或浅明沟,明沟底部呈弧形,地面不应积水。 6.4 副产品加工 6.4.1 副产品包括心肝肺、肠胃、头、蹄、尾等,它们的加工应分别在隔开的房间内进行。 6.4.2 副产品加工间应按白脏、红脏、头蹄尾顺序分别设置并物理隔离,不得相互污染。 6.4.3 肠胃加工间采用工作台或带式输送机等设备。 6.4.4 头、蹄、尾加工间设浸烫池、脱毛机、清洗机(台)及刮毛台。 6.4.5 副产品加工操作台、池应光滑、不渗水,易清洗消毒。副产品加工台四周应有高于台面的折边 ﹐台面应有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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