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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160.20 X51 T/GZCX 团 体 标 准 T/GZCX006—2021 刺梨露酒 RosaRoxburghiiTrattblendedalcoholicbeverage 2021-06-21发布 2021-08-01实施 贵州省刺梨行业协会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GZCX—2021—03 I前  言 本标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 神(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酝酿和起草。 为保障产品的质量,根据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相关国家 标准及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团体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的依据。 本标准由贵州省刺梨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刺梨产业研究院、贵州初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宏财投资集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萍、谭书明、马礼平、丁筑红、俞露、任廷远、朱波。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GZCX—2021—03 1刺梨露酒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刺梨露酒的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刺梨果(干果或鲜果)或(和)刺梨汁为主要原料,添加酒基、辅料、食品添加剂, 经浸提、调配、过滤、灌装制成的露酒。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5009.8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抗坏血酸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126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令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3.1 酒基baseliquor/basewine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GZCX—2021—03 2指除食用酒精以外的饮料酒(蒸馏酒或发酵酒)。 4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 4.1.1蒸馏酒应符合GB2757的规定。 4.1.2发酵酒应符合GB2758的规定。 4.1.3刺梨果应无霉变、无劣变,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刺梨汁应色泽明亮、无褐变、无杂质、无异 味,并符合GB2762、GB2763的规定及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4.1.4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1.5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符合GB2760的规定;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1.6其他原辅料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呈本品固有颜色。 GB/T15038外观 透明液体,无明显悬浮物,长期静置后允许有微量沉淀。 香气和滋味 醇和,爽口,具有该类型酒特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 风格 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 4.3理化指标 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卫生指标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酒精度,(20℃)%Vol 4.0~60.0 GB5009.225 总酸,(以乙酸计)g/L ≤6.0 GB/T15038 总糖(以葡萄糖计),g/L ≤300 干浸出物,g/L ≥0.3 维生素C,mg/100mL ≥10 GB5009.86 注:1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2.0%Vol 2总糖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0%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GZCX—2021—03 34.4卫生指标 4.4.1以蒸馏酒为酒基配制而成的刺梨露酒,按GB2757的规定执行;当酒精度≤24%vol,按GB2758 的规定执行。 4.4.2以发酵酒为酒基配制而成的刺梨露酒,按GB2758的规定执行。 4.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6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2696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感官检验 按GB/T15038规定的方法进行。 5.2净含量检验 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检验规则 6.1组批 应以每次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6.2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4瓶样品,其中2瓶作检验样品,另2瓶作备检样品。 6.3检验 6.3.1出厂检验 6.3.1,1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为出厂检验项目。 6.3.1.2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 6.3.2型式检验 6.3.2.1本标准4.2~4.5为型式检验项目。 6.3.2.2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GZCX—2021—03 4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4判定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 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及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757和GB2758的规定,并醒目标注 “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7.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产品 在运输过程中避免剧烈振动,防止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7.4贮存 产品存放地点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严禁火种。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合存放。产品 离地离墙的间距不得少于20cm。包装箱叠放高度不宜超过6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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