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3.080.30 Q 84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 596.1—2015 道路交通智能管理系统设施设置规范 第 1 部分 设施设置要求 Setting specification on road traffic intelligent management system facilities Part 1:Facilities setting guidance 2015 - 09 - 18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 11- 01 实施 发 布 DB12/ 596.1—2015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建设原则 ...................................................................... 2 5 城市道路智能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 3 6 高速公路智能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 3 7 国省干线公路智能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 4 8 配套工程设施 ...................................................................... 5 I DB12/ 596.1—2015 前 言 本部分的第 5.1~5.3、6.1、6.2.3~6.2.6、6.4、6.5、7.1、7.2、8.1、8.2、8.3 为强制性条款, 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DB12/ 596《道路交通智能管理系统设施设置规范》分为两个部分: ——第 1 部分:设施设置要求; ——第 2 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本部分为 DB12/ 596 的第 1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天津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与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交 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何建伟、聂方、王亮、刘少堂、张学军、贾岩、张海、张玉鹏、李春燕、马郡、 陈权、孙泽宇、任超、孙占明、夏雪松、刘希良、乔百合、杨树海、程锦、于冉冉、孙长国、赵学峰、 孙炜、刘胜汉、许顺国、田静、陈洪、李强、周里智、岳向武、田涛、于永刚、孔涛、张纪升、张利。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 II DB12/ 596.1—2015 引 言 近年来,天津市道路建设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作为提高道路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重要手段的道 路交通智能管理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同时,天津市的道路交通智能管理设施大都是在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完成后,随着交通管理的需求加大时,才陆续考虑增加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这种方式造成了目前道路的 重复开挖,重复建设,增加了交通安全方面的风险,更为交通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 为充分提升我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转变目前的落后局面,市政府要求尽快制订我市道路交通智能 管理系统建设行业标准和规范,为道路交通智能管理设施建设提供依据。 道路交通智能管理设施包括:交通信号控制、交通可变情报板、交通流量检测、交通违法监测等类 设备,是交通运行管理和安全保障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交通安全与运行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规范对道路交通智能管理设施的设置要求予以规定。 本标准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城市道路的道路交通智能管理设施建设提供依据。 III DB12/ 596.1—2015 道路交通智能管理系统设施设置规范 第 1 部分 设施设置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次干道以上城市道路建设过程中,道路交通智能管理系统设 施的设置要求。其他道路可参照执行。 本部分适用于天津市道路交通智能管理系统设施建设,其他相关系统亦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886-2006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GA/T 652 公安交通管理外场设备基础施工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交通智能管理系统 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system 基于较为完善的通信传输网络、软硬件环境等基础支撑,实现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运行状态等的综 合监测,联合交通管理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全方位、多层次的出行信息服务的道路交通管理系统。 3.2 交通信号控制设备 traffic signal control device 能够改变交通信号顺序、调节配时并能控制交通信号灯运行的装置,根据交叉口和出入口等节点的 交通信号控制功能需求,综合利用节点的前端探测装置、控制处理单元、交通信号灯、通信单元及基础 工程设施,以满足节点控制需求的软、硬件设备集成应用设备。设备应具备符合开放式通信协议标准的 联网和感应控制的功能 3.3 交通违法监测设备 traffic violation enforcement device 对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全天候自动监测记录的设备,设备的组成根据监测需求而定,至少包括号 牌自动识别和图像记录、存储功能。 3.4 交通流检测设备 traffic volume detecting device 1 DB12/ 596.1—2015 具备检测基础交通信息数据,如车流量、车速、车间距、车辆类型、道路占有率等参数的设备。用 于反映路网宏观交通量特征的交通流量检测设备(交通量调查设备),应具备检测不同机动车车型的交 通量及平均速度、跟车百分比、平均车头间距、时间占有率等参数功能的设备。能够检测的车型至少包 括:中小客车、大型客车、小型货车、中型货车、大型货车、特大型货车、集装箱车、拖拉机、摩托车 等九类。 3.5 轴载检测设备 axle load detector device 具备检测公路断面车辆载重、车辆超限等功能的设备,采集数据内容至少包括轴载、轴距、总重、 车速、车轴类型等参数。 3.6 道路交通气象监测设备 road weather detection device 具备检测影响汽车行驶的不利气象条件,包括能见度、路面干湿度、冰、雪、雨、雾等指标的设备。 气象检测设备能全天候监测道路气象参数随时间的变化情况。 3.7 可变情报板 Variable message sign 设置在道路沿线,动态显示文字、数据或符号,向驾驶员发布最新交通运行状况、道路条件、交通 设施使用状况、提供路径诱导、气象和环境等交通信息的外场显示板式信息设备。 【GB/T 20839——2007,定义 6.5】 3.8 车道控制设备 lane-use controller 能够改变用以指示特定车道是否允许通行及建议速度等信息的交通运行控制装置,包含车道控制 屏、车辆检测设备、通信设备和控制计算机等。 4 总体建设原则 4.1 天津市道路交通智能管理设施建设应遵循与道路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的原则, 其中涉及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应符合全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视频监控网系统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 4.2 道路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共享与交换能力,并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涉及公共安全、 执法、车辆私人信息等数据,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4.3 道路新建、扩建或升级改造,开通运行前须完成道路交通智能管理设施的建设,新建设施应实现 与全市道路交通智能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 4.4 道路交通智能管理设施涉及到电路与系统、通信与信息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力系统及其自 动化、市政工程、结构工程、环境工程等多个专业,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的要求。 4.5 道路交通智能管理设施的设置不应对交通参与者造成干扰,确保行驶平顺性、安全性。 2 DB12/ 596.1—2015 4.6 道路交通智能管理设施的机柜等所有设备应合理设置,具备防盗等安全功能。 5 城市道路智能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5.1 信号控制设备 5.1.1 信号控制设备设置按照 GB 14886——2006 中第 4 章的规定执行。 5.1.2 在学校、医院、大型商业设施等路段,应设置行人过街信号控制设备。 5.1.3 城市快速路出入口,应根据管理需求,设置交通信号控制设备。 5.1.4 长地道应根据管理需求,设置交通信号控制设备。 5.2 违法监测设备 5.2.1 在设置信号控制设备的位置,应设置车辆闯红灯违法监测设备。 5.2.2 在设定单行线行驶规则的路段,应设置一套闯禁行违法监测设备。 5.2.3 在快速路路段上,应平均每隔 5km 设置一套具备超速、货车稽查功能的违法监测设备。 5.2.4 在公交专用道、应急车道等限制措施的区段,应设置闯公交车道、应急车道的违法监测设备。 5.2.5 城市快速路进口,应设置车辆闯红灯违法监测设备。 5.2.6 设置交通信号控制设备的长地道进口,应设置车辆闯红灯违法监测设备。 5.3 交通流检测设备 5.3.1 城市道路交叉口处,应根据信号感应控制需求设置交通流检测设备。 5.3.2 城市快速路路段,平均每隔 1km 应设置一处交通流检测设备。 5.4 可变情报板 5.4.1 在快速路与国省干线公路、主干路及以上道路分流的地方,在各分流方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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