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公司报告
ICS 03.080 P 47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2449—2015 车船加气站安全与服务质量管理 考核评分规范 文稿版次选择 2015 - 08 - 31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 - 09 - 30 实施 发 布 DB34/T 2449—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合肥市燃气行业协会、合肥施凯公交天然气有限公司、合肥市特种设备监督 检验中心、安徽中石油昆仑合燃压缩气有限公司、中石化安徽合肥销售公司、合肥昆仑能源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安徽格斯波纹管有限公司、安徽省安燃燃气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晋传银、张胜柏、苏学良、唐洪波、吕明亮、游建芳、孙义和、胡东东、袁永江、 晋戬、杨会东。 I DB34/T 2449—2015 车船加气站安全与服务质量管理考核评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船加气站安全管理与服务质量管理考核评分标准,按照服务要求、安全管理、生产 管理、装备设施及监督与考评,提高加气站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本标准适用于 CNG 加气母站、CNG 常规站、CNG 加气子站、LNG 加气站、L-CNG 加气站、CNG/LNG 合建站、LNG 与 L-CNG 合建站,以及油气合建站中加气部分的安全管理与服务质量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3 基本情况 3.1 证件 企业至少应取得以下证件: a) 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充装点); b)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气瓶充装许可证; c) 消防许可证(意见书); d) 有效的安全评价报告(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评价)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e) 人员证件: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都要取得从业岗位(资格)证书。 3.2 组织机构和人员 3.2.1 安全管理机构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职责明确,并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且独立 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期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 例会。 3.2.2 管理人员配备 企业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 DB34/T 2449—2015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3 安全管理体系 3.3.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 3.3.1.1 法律法规 企业要及时识别、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 到各项工作中,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要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落实、执行。 3.3.1.2 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要制定并及时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培训(三级安全 教育培训);制定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上墙。建立健全相关档案。 制订安全体系管理目标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含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实施考核,奖惩兑现。 3.4 安全责任体系 加气站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责任制考评制度;实行一岗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 书。 3.5 安全投入 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投入有效,建立相关台账。 4 服务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员工形象 a) b) c) 统一着装。员工上岗期间统一着工作装(防静电服),左胸佩戴工号牌,不得卷起袖口、裤腿, 不穿拖鞋、高跟鞋;换季时,站内员工着装要保持统一; 仪表端庄、着装整洁。男员工不留长发、长胡须,无大鬓角;女员工长发束起不过肩,不化浓 妆,不涂指甲,饰物适当。不染彩发,不戴墨镜; 站姿正直平稳,眼神自然,精神饱满,落落大方。不前俯后仰、东倒西歪,不摇腿翘脚。 4.1.2 服务用语 a) b) c) 迎送接待顾客时,主动使用文明服务用语,应使用普通话;服务过程中,可根据顾客习惯,使 用普通话或方言与顾客交流; 用语准确,称呼恰当,问候亲切,语气诚恳; 严禁使用不负责任的、歧视性、污辱性语言,杜绝服务忌语。 4.1.3 服务态度 a) b) 2 主动热情、微笑服务,态度谦和、尊敬顾客; 顾客有困难,热心帮助;顾客有疑问,细心解答;顾客有意见,专心听取;顾客有误会,耐心 解释; DB34/T 2449—2015 c) d) 对待顾客,一视同仁,不轻视、不怠慢、不讽刺、不轻薄; 发现顾客有影响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站值班领导报告。 4.1.4 劳动纪律 a) b) c) d) e) f)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在岗期间不串岗、脱岗、睡岗,未经允许不离岗,不私自会客; 不在站内吸烟,禁止酒后上岗; 在岗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安全作业;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4.2 现场服务 4.2.1 加气服务规范 引车船到位: ——车船进站时,加气员应站在加气区安全位置,主动、热情引导车船停靠在指定位置。 b) 充装前检查: ——车船停稳,加气员主动向前,面带微笑,问候顾客,提醒顾客车船泊定,车辆要引擎熄火,关 闭电源,离开驾驶室。 ——加气员请顾客打开气瓶室,认真检查车船储气瓶及其附件,确认是否完好,并核实车船相关证 件是否有效,加气员在征得顾客同意后,打开气瓶防尘盖。 c) 加气: ——加气员提示加气机回零后为顾客加气,对持卡客户须认真核对卡内信息,顾客不得操作加气站 站内设备,加气员连接好加气、回气枪后,气瓶球阀由顾客自己打开,进行加气作业。 d) 充装后检查: ——加气结束,顾客关闭气瓶阀。 ——加气员关闭加气枪阀,排空;加液结束,拔加液枪时要注意液体喷溢,取下加液枪、回气枪(用 空气枪对加注枪、加注口进行吹扫),然后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没有问题、盖好防尘盖。 e) 结算气款: ——无卡的结算气款时唱收唱付,需要开具发票的,如实开具发票,持卡的顾客直接取卡。 f) 引车出站: ——加气员精神饱满,面带微笑,向顾客表示感谢,并欢迎再次光临,同时引导车出站。 a) 4.2.2 沟通技巧 a) b) c) d) 与顾客交流使用文明用语; 注意语速、语调和语气,拉近与顾客的距离,了解顾客使用气的相关情况; 善用肢体语言,礼貌与顾客沟通; 面对态度不好,无理取闹的顾客应保持冷静,任何情况都不能与顾客发生争执。 4.2.3 便民服务 a) b) 加气站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便利店、汽车美容、司机休息室、加水、小药箱、快捷充值等服 务项目; 提供饮水设施,免费为顾客供应饮用水; 3 DB34/T 2449—2015 c) 5 定期公示气质、价格信息。 安全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1 安全管理组织 a) b) c) d) 企业要按照行业统一制定的加气站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进行安全管理; 加气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副站长、设备维护人员、各班班长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负责本加气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加气站作业现场每班应有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和制止违章、 违纪行为; 加气站应与相关单位建立事故救援联防组织机制。 5.1.2 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a) b) c) d) 加气站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加气站结合本站的实际情况,对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进行分解; 加气站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台账; 应开展重点部位及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工作,并对重大危害进行防范。 5.1.3 安全教育、会议 a) b) c) d) 企业、加气站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考核; 加气站新进员工除必须参加国家规定的专门培训外,还应参加企业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包括 加气站内进行的岗前安全培训和考核; 加气站每月应至少召开 1 次安全管理小组会议,每月应至少召开 1 次全员安全会议。安全会议 由加气站站长组织,并做好记录; 加气站应定期组织开展对典型事故案例的学习和分析讨论,并做好学习记录。 5.2 安全管理要求 5.2.1 安全措施 5.2.1.1 a) b) c) d) e) f) g) h) i) j) 5.2.1.2 4 加气站应在进站口醒目位置设置“进站须知”,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站内严禁烟火。 严禁车辆载人加气。 车船驾驶员进站加气应服从指挥,不得影响加气站安全。 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设备。 所有机动车船加气作业均须熄火,关闭电源等。 严禁在作业现场穿、脱、拍打化纤服装。 加气区域内的人员严禁穿钉子鞋。 严禁在加气场所使用手机等通信工具。 严禁顾客在站内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加气区域内严禁明火作业。 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 加气站内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语、警示牌、静电释放(夹)桩,防撞柱、隔离桩等。 DB34/T 2449—2015 5.2.1.3 遇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气、卸(液)气和生产作业。 5.2.1.4 加气站应落实防抢、防盗、防骗、防破坏等防范措施和安保工作,确保站内人身、财物安全。 5.2.2 安全信息自动化 5.2.2.1 视频监控系统 加气站在加气作业区,以及卸(液)气作业区、储罐区、气化区等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报警装 置。 5.2.2.2 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 加气站在加气作业区、卸(液)气作业区、储罐区、气化区等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控制系统和自 动报警装置;相应设备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要实现本质安全。 5.2.3 明火管理 a) b) c)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须动用明火时,应取得上级安全部门批准的动火作业票后,停止加气站内一 切作业,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方可动火; 除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用火点外,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 加气站生活固定用火点必须符合 GB 50156 的安全距离要求。 5.2.4 电气管理 a) b) c) d) e) 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 GB 50058 的要求,供电方式符合规定要 求。避雷、防静电设施符合要求; 加气站的电气、线路应完好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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