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310 A 90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 681—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14 部分:医院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Part 14 :Hospital 2016 - 12 - 30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 04 - 01 实施 发 布 DB12/ 681—2016 目 前 次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防范原则 .......................................................................... 1 5 目标分类划分原则 .................................................................. 1 6 重要部位 .......................................................................... 2 7 常态反恐怖防范 .................................................................... 2 8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 5 9 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 6 I DB12/ 681—2016 前 言 本标准除表1、表2、表3中规定的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DB12/ 522《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分为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则; ——第 2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 3 部分:党政机关; ——第 4 部分:民爆物品; ——第 5 部分:公共供水; ——第 6 部分:电信; ——第 7 部分:水利工程; ——第 8 部分:燃气供储; ——第 9 部分:广电传媒; ——第 10 部分:危险化学品存储; ——第 11 部分:道路桥隧设施; ——第 12 部分:长途客运场站; ——第 13 部分:中小学幼儿园; ——第 14 部分:医院; ——第 15 部分:超市; ——第 16 部分:大型商业综合体; ——第 17 部分:体育场馆; ——第 18 部分:文博场馆影剧院;。 本部分为DB12/ 522的第1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部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部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天津公安局市反恐怖工作总队、天津市公安局文 化保卫总队。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振锋、郭宜鹏、王家声、徐颖军、任效军、乔焱、罗勇华、张神鹏。 本部分2016年12月首次发布。 II DB12/ 681—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14 部分:医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术语和定义、防范原则、分类划分原则、重要部位、常态 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医院反恐怖防范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现有的 医院应按照本规范改造、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血液中心、部队医院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 308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DB12 /522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 DB12/ 595 医院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12/ 5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院 hospital 在我市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以诊治疾病、照护病人为主要目的各级医疗机构。 4 防范原则 4.1 医院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专群结合”的方针和“谁 主管(监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4.2 医院的管理运营单位是反恐怖防范的责任主体,医院的业务主管(监管)等职能部门应实施反恐 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公安机关、属地职能部门负责反恐怖防范的指导、 协调、检查、监督。 4.3 医院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5 目标分类划分原则 5.1 根据医院的规模、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政治影响等要素,结合 天津市范围内医院的数量、就诊流量、管理状况,根据《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医院分 级管理标准》规定,对医院进行反恐怖防范分类划分。 1 DB12/ 681—2016 5.2 医院划分为三类,具体为: a) 三级特等、三级甲等医院为Ⅰ类防护等级目标; b) 三级乙等、丙等医院为Ⅱ类防护等级目标; c) 二级及以下等级医院为Ⅲ类防护等级目标。 6 重要部位 医院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主要进出通道、人员密集区域(门急诊大厅、餐厅)、危化品、 放射源存放地(细菌室)、药剂科(精麻药品仓库)、锅炉房、膳食科(食品操作间)、计算机信息中 心、监控中心、配电间、停车库(场)等。 7 常态反恐怖防范 7.1 人防 7.1.1 人防组织 应符合DB12/ 522中7.1.1要求。 7.1.2 人防配置 医院人防配置应按表1要求配置。 表1 人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 1 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 2 设置标准 Ⅰ类 Ⅱ类 Ⅲ类 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应设 应设 应设 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 医院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应设 应设 应设 3 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 医院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 应设 应设 应设 4 反恐怖处突队伍 安保部门(物业)兼任或独立 应设 应设 应设 技防值守 监控中心,技防设施操作 应设 应设 应设 固定值守 出入口、观众席、主席台、应急通道 应设 应设 应设 巡逻 重要部位 应设 应设 应设 机动值守 周界 宜设 宜设 宜设 5 6 7 安保力量 8 7.1.3 安保力量配置 医院应根据面积、人员数量、重要部位分布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根据相 关规定,保安员数量应当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按照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3%或20张病床1名 保安或日均门诊量的3‰的标准配备。 7.1.4 人防管理 7.1.4.1 医院应建立与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公安机关、卫生、业务主管(监管)、属地职能部 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 7.1.4.2 医院应根据情况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2 DB12/ 681—2016 7.1.4.3 人防管理制度应符合 DB12/ 522 中 7.1.3.3 要求。 7.1.5 安保力量要求 反恐怖安保力量应符合DB12/ 522中7.1.4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熟悉医院地理环境、 消防通道和各类疏散途径,技防保安应当熟练掌握各类技防设施操作技能; b) 应对医院相关涉恐突发事件,配合职能部门工作。 7.2 技防 7.2.1 技防组成 医院技防包括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停车库(场)管理、电子巡查、公共广播等系统。 7.2.2 技防配置 医院技防应按照表2的规定配置。 表2 技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设置标准 Ⅰ类 Ⅱ类 Ⅲ类 1 医院出入口、周界、通道、广场 应设 应设 应设 2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及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宜设 应设 应设 宜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重要设备仪器存放处、资料档案室 应设 应设 应设 计算机中心 应设 应设 宜设 监控中心、急诊抢救室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人员密集区域、窗口(挂号、收费、候诊、 3 取药、输液、检验等窗口区域)及大厅 4 5 对外接待室或用于医疗调解的场所、护士站 视频 高清摄像机 监控中心、血库、药品库房、毒麻及精神类 监控 药库房、存放放射性物品的场所 系统 电梯轿厢、液氧站、负压吸引间、锅炉房、 6 膳食科(食品操作间)、公共饮水装置(设 有水箱) 7 计算机中心、配电房、卸货区 8 声音复核装置 11 12 13 或用于医疗调解的场所 血库、药品库房、实验室、化验室、毒麻及 9 10 挂号及收费处、取药处的窗口、对外接待室 入侵 入侵探测器 报警 系统 紧急报警 (求助)装置 精神类药库房、存放放射性物品的场所 血库、药品库房、毒麻及精神类药库房、存 14 放放射性物品的场所、传染病院的清洁区、 出入口控制系统 半污染区和污染区、重症监护室、手术室、 血液透析中心 15 实验室、化验室、重要设备仪器存放处 3 DB12/ 681—2016 表2 技防配置表(续) 序号 项目 16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出入口控制系统 17 设置标准 Ⅰ类 Ⅱ类 Ⅲ类 行政办公区 应设 应设 应设 计算机中心、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停车库(场) 应设 应设 宜设 18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19 电子巡查系统 重要部位 应设 应设 宜设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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