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7.020 A 50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2610—2016 商店超市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要求 2016 - 03 - 10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 04 - 10 实施 发 布 DB34/T 2610—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计量协会、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苗胜利、温家铨、朱卫坪、胡佳、李权民、王志、裴学平。 I DB34/T 2610—2016 商店超市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店超市(以下简称商店)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要求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教育、培训 与能力、信息交流与控制、分析和改进、承诺与自我评价、申请条件、评价结果、培育与推动、评价组 织机构、复评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并有下列需求的商店: a) 建立、实施、保持并改进诚信计量体系; b) 符合所声明的诚信计量方针和承诺的诚信计量目标; c) 通过下列方式体现符合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要求,包括: 进行自我评价和承诺,促进企业文化建设; 寻求外部对其诚信计量进行评价,并获得认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22 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 75 号令) 《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国家质检总局 第 162 号公告)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第 66 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诚信计量目标 为实现诚信计量的目的而规定的量化要求。 3.2 诚信计量因素 影响商店计量诚信度的要素。 3.3 诚信计量体系 1 DB34/T 2610—2016 制定、实施诚信计量方针和目标,并为实现这些目标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要素集合。 4 要求 4.1 总则 4.1.1 商店应按 GB/T 19022、《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等要求识别诚信计量因素,建立健 全诚信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诚信计量管理职责;引进测量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运用先进的计量管理理念, 推动计量工作的体系化管理。 4.1.2 商店应自觉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 JJF 1070,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计量器具量值 准确可靠,确保定量包装商品和零售商品净含量准确,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 4.1.3 商店管理者应制定诚信计量方针、目标,识别诚信计量因素,建立诚信计量体系并实施有效管 理、控制和持续改进。 4.2 管理要求 4.2.1 管理职责 商店管理者应了解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负责在本商店组织实施,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岗位在 诚信计量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建立执行、保障和监督的协调机制。 4.2.2 管理制度 建立诚信计量有关的程序文件或制度等,应包括但不限于: a) 顾客意见处理程序(包括意见征集,投诉/抱怨处理,满意度评价等); b) 明码标价与管理(国家有规定价格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由买卖双方议定); c) 测量设备管理程序(包括量值溯源要求,测量设备台账,设备维护保养要求等); d) 诚信计量目标及考核管理程序; e) 诚信承诺与失信管理制度(包括失信事件报告与处理、内部失信预防与惩戒等); f) 公平秤的设立与管理制度; g) 所经营产(商)品的质量检验制度、索证制度和检测结果的公示制度; h) 商品进货计量检测验收制度; i) 记录控制程序; j) 社会监督管理制度; k) 诚信计量信息交流管理程序; l) 不符合识别、改进及信用修复管理程序。 4.3 技术要求 4.3.1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要求 4.3.1.1 单件商品标注的要求 4.3.1.1.1 在定量包装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应有正确、清晰的净含量标注。 4.3.1.1.2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符合 JJF 1070 规定的要求。 4.3.1.1.3 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 JJF 1070 规定的要求。 2 DB34/T 2610—2016 4.3.1.2 多件商品的标注 4.3.1.2.1 同一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 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4.3.1.2.2 同一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 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4.3.2 定量包装商品交易 4.3.2.1 定量包装商品交易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与标注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 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3.2.2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应符合 JJF 1070 规定的要求。 4.3.2.3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 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符合 JJF 1070 规 定的要求。 4.3.2.4 商品进货计量检测验收用的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和分度值应符合 JJF 1070 规定的要求。 4.3.3 零售称重商品(现场称量及结算) 零售称重商品(现场称量及结算)应符合: 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的计量偏差应不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a) 零售商品交易时, 规定的要求; b) 称重方法按《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 的要求; c) 零售商品称重、进货计量验收以及公平秤应是双面显示,以便消费者能清楚地获得即时的测量 结果的量值; d) 数据打印功能的电子计价秤,电子秤等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和分度 值应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 e) 活禽、活鱼及水发物的计量负偏差不应超过表 1 的规定(不含包装、捆扎物等)。 表1 活禽、活鱼及水发物的计量负偏差 价格档次 P ≤ 30 元/kg 30 元/kg < P ≤ 100 元/kg 称重范围 最大负偏差 m ≤ 500 g 10 g 500 g < m ≤ 2 kg 15 g 2 kg < m ≤ 5 kg 30 g m ≤ 500 g 5 g 500 g < m ≤ 2 kg 10 g 2 kg < m ≤ 5 kg 20 g m ≤ 2 kg 5 g 2 kg < m ≤ 5 kg 10 g P > 100 元/kg 注:P——商品价格; m——商品称重质量。 3 DB34/T 2610—2016 5 教育、培训与能力 5.1 教育、培训 商店应建立诚信计量教育机制,不断增强员工的道德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计量意识,不断提 高岗位工作能力,使其理解: a) 定量包装商品和零售商品诚信计量的重要性; b) 员工在诚信计量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c) 个人对诚信计量的影响以及工作改进带来的效益; d) 违背诚信计量承诺的后果; e) 个人失信行为对商店的影响。 并保持相关的记录。 5.2 能力 进货检验等关键岗位员工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商店自身的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保存相 关的记录。 6 信息交流与控制 商店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诚信计量信息交流与控制程序,规定内部、外部信息交流的内容、范围与 形式,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a) 内部各层次和职能部门间的诚信信息交流; b) 与外部相关方的诚信信息交流,包括诚信风险信息收集等; c) 诚信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可溯性。 7 分析和改进 7.1 监视和测量 商店应对诚信计量的过程控制、服务质量、履约情况、市场形象等进行监视和测量,并保存相关的 记录。 7.2 不符合识别、改进及信用修复 商店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不符合识别、改进及信用修复的程序,对不符合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8 承诺与自我评价 8.1 承诺 8.1.1 商店应就诚信计量的方针、目标和责任进行声明、承诺。 8.1.2 诚信计量的目标应是便于考核的、有针对性的量化指标,责任要体现对受损方利益的补偿性和 责任方的惩戒性。 4 DB34/T 2610—2016 8.1.3 声明与承诺应用适当的途径进行表达,如通过公示栏、新闻媒体、书面文件等,以便于各相关 方的监督。 8.2 自我评价 为了履行诚信计量承诺,满足法律法规、组织和顾客的要求,商店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定 期对已建立的诚信计量体系进行审核和评价,以确保诚信计量工作机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并保持相关记录。 9 申请条件 9.1 申请者应具备合法经营的条件,且无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质量、计量等责任事故。 9.2 申请者应按要求向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交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套: a) 申请书,见附录 A; b) 自我评价表,参考附录 B; c) 自我承诺书; d) 规章制度; e) 顾客满意度调查评价概况(调查表原件现场备查); f) 合法经营的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g) 有行业特殊要求的需附相关资质文件。 10 评价结果 10.1 评价结果分三个等级,分别为 AAA、AA、A 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其中 AAA 为最高等级,AA 次之, 依此类推。 10.2 通过第三方评价后,由第三方对评价结果在公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信息应包括获取诚信计量 示范单位名称、经营地点、诚信等级、诚信计量的方针、目标和承诺事项等,公示期 7 天。公示结束 后无重大投诉或有投诉但查无实证的,评价结果生效,予以授信并公告,否则不予授信。 10.3 第三方评价按照附录 B 执行。 11 培育与推动 AAA 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由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培育和推动工作,AA 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由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培育和推动工作,A 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由县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培 育和推动工作。 12 评价组织机构 12.1 评价机构 评价机构:与计量相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组织,该组织负责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进行 审定、发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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