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公司报告
ICS 43.180 R 16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691—2016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检测机构通用 条件 General conditions for comprehensive performance of road transport vehicles inspection and testing institutions 2016 - 12 - 30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 02 - 01 实施 发 布 DB12/T 691—2016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要求 .............................................................................. 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人工检验仪表器具 ................................................ 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性能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 6 参考文献 ............................................................................. 7 I DB12/T 691—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玉栋、贾彦勇、郭英男、徐淑清、朱少娟、程颖、张莉、李承信、王慧欣、 陈忠、吴宗保、徐立勤。 本标准于2016年12月首次发布。 II DB12/T 691—2016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检测机构通用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综检机构”)的法律地位、经营资 格、人员、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检验作业、检验结果判定、检验报告、管理体系等 通用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综检机构的建设及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7993-2005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 GB 18565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JT/T 478 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 comprehensive performance of road transport vehicles 在用道路运输车辆动力性、安全性、燃料经济性、使用可靠性、排气污染物和噪声以及整车装备完 整性与状态技术性能的组合。 3.2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检测机构 comprehensive performance of road transport vehicles inspection and testing institutions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道路 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 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 the inspection and testing report authorizes the signatory 由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通过资质认定评审的能力考核合格,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授权,代表检验检 测机构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人员。 1 DB12/T 691—2016 4 要求 4.1 法律地位 综检机构应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综检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2 经营资格 综检机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检测 范围内承担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检测。 4.3 人员 4.3.1 人员配备 4.3.1.1 综检机构应配备最高管理者(站长或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计算机控制 网络系统管理员、检验(检测)员、引车员、仪器设备管理员、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员、检验检测报告授 权签字人、质量监督员、信息登录员、安全员。 4.3.1.2 人员配备的数量应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 4.3.2 任职条件 4.3.2.1 最高管理者(站长或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计算机控制网络系统管理员、 检验(检测)员、引车员、仪器设备管理员、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员的任职条件应分别符合 GB/T 17993-2005 6.1.1-6.1.9 的规定。 4.3.2.2 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应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或者技师及以上技术等 级,有三年以上汽车检验检测工作经历; ——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综合检验业务,熟悉汽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检测工 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检验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 的操作规程。 4.3.2.3 质量监督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具备对检验检测结果 评价的能力。 4.3.2.4 信息登录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经培训熟悉汽车基本技术参数和结构,掌握计算机相关 知识和操作技能。 4.3.2.5 安全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运用专业知识和规章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备各类安全事故、职业病的调查处理能力和事故现场应急处理能力。 4.4 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4.4.1 配置 4.4.1.1 综检机构配备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 GB 18565-2016 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方法要求。 4.4.1.2 用于人工检验项目的器具应至少符合附录 A 的要求。 4.4.1.3 用于性能检验的仪器设备配置应至少符合附录 B 的要求。 4.4.2 要求 2 DB12/T 691—2016 4.4.2.1 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应结构先进、可靠,采用数字式二次仪表,能够进行计算机联网,自动检测、打印报告。 ——检测仪器设备应通过产品型式认定。(适用时) ——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清晰的产品铭牌等标识。 4.4.2.2 具备计量特性的检验仪器、设备及量具应检定或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4.4.2.3 在新购设备使用前、检测设备修理后、固定式检验设备移装后、日常设备检查或设备期间核 查发现有设备异常等特殊情况时应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 4.4.2.4 检验检测设备应粘贴清晰的状态标识。 4.4.2.5 检测仪器设备应建立基础信息档案,信息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编号、检定周期表、 检定单位、出厂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安装基础图、电路图、故障及维修记录 等。 4.4.2.6 计算机联网检测控制系统不得改变联网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 有效位数和结果数据。检测参数的采集、计算、判定应当分别符合 GB 18565、GB 7258 和 JT/T 478 等 标准规定。 4.5 工作场所和环境 4.5.1 综检机构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5.2 周边应道路宽阔,交通顺畅、便捷,进出的道路视线良好,不应影响安全,其工作环境应保证 正常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4.5.3 综检机构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应符合 GB/T 17993 的规定,满足 GB 18565 的相关要求。 4.5.4 综检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检验检测车间、检验检测工位、计算机控制室、人工检验场地、停车场、 试验车道、驻车坡道和业务大厅等设施,并有醒目的标识。检测车间、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 各项要求,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4.5.5 试验车道应满足受检车辆轴荷需要。地面应使用水泥或沥青路面铺设平坦,且硬实、清洁,地 面附着系数不小于 0.7,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试验车道有效长度应能满足受检车辆需要。试验 车道内边缘线 2.5m,3.0m 各一对。 4.5.6 驻车坡道应当有坡度 20%、15%各一个,长度应满足承检能力范围内全部车型。地面应使用水泥 或沥青路面铺设平坦,且硬实、清洁,地面附着系数不小于 0.7。 注:在不具备驻车坡道检验能力或不适用驻车坡道检验驻车制动性能的状况下,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测试 仪器检验驻车制动性能。 4.5.7 停车场面积应与检测能力相适应,不得占用站外道路。停车场应为水泥、沥青或其他硬质地面, 能承受车辆的碾压,并在场内划分停车线和车辆行驶通道,避免车辆行驶交叉干扰,保持进出口畅通。 应合理设置消防、安全、照明设备。 4.5.8 业务大厅应提供便民服务,业务窗口应分工明确,设置标牌,大厅空间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 证、照,服务承诺,监督、投诉电话,岗位职责,检验流程,技术标准,收费标准等。大厅内应设置候 检休息区。 4.5.9 检测车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检测线工位应布局合理,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连续作业。 ——应铺设易清除污物的硬地面(如水泥、水磨石等),滚筒式制动检验台工位前后的地面附 着系数不小于 0.7,地面强度应满足被检车辆的承载要求。 ——应宽敞明亮,通风良好、照明、排水、防雨、防火、防雷和安全防护等设施良好,降低空 气污染,满足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必要时安装排风设施。 ——应避免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温度、湿度、供电、声级和振动等不良环境对检测质量的 3 DB12/T 691—2016 影响。 ——长度、高度、宽度应满足受检车型检测工作的需要。 ——底盘检查地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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