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3-010 D 01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2258—2015 煤矿矿井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 2015 - 11 - 06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 01 - 01 实施 发 布 DB13/T 2258—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河北汇正工程 技术有限公司、河北久运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北国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河北洁源 安评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文科、张勇、任世英、王莉英、刘占杰、武立战、张宏恩。 I DB13/T 2258—2015 引 言 对煤矿矿井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加以识别和分级,为企业安全管理提供依据。通过实施相应的安全 监管措施和技术措施,控制不可容许的风险,可以推进煤矿重大危险源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促进企业 工艺技术进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II DB13/T 2258—2015 煤矿矿井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矿井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分级。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各类煤矿矿井的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不适用于露天煤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3 术语和定义 GB 182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单元 unit 煤矿矿井生产系统中,在空间上相对独立的子系统。 3.2 临界量 threshold quantity 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或某种危险能量规定的数值,若单元中的危险物质或危险能量数值等于或 超过该数值,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3 煤矿矿井重大危险源 coal mine major hazard 煤矿矿井中危险物质、危险能量、危险环境条件达到或超过临界量的生产系统。 3.4 重大危险源辨识 major hazard identification 识别重大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4 基本要求 4.1 煤矿应对矿井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 4.2 煤矿应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并制定安全对策措施。 1 DB13/T 2258—2015 4.3 煤矿应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4.4 应定期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生产工艺和材料及生产过程、 设施等发生变更的,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须 重新进行辨识和评估。 5 辨识 5.1 辨识依据 5.1.1 煤矿矿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为单位,有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的煤矿应当按照 独立生产系统分别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辨识依据见表 1。 表1 煤矿矿井辨识依据及临界量(危险环境条件) 序号 煤矿矿井辨识依据 临界量(危险环境条件) 1 高瓦斯矿井 高瓦斯 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煤与瓦斯突出 3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有煤尘爆炸危险 4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 自燃倾向性等级为Ⅰ类或Ⅱ类,自燃倾向性分别为 自燃倾向性等级为Ⅰ类或Ⅱ类,自燃倾向性分别为容易 容易自燃、自燃的矿井 自燃、自燃 5 煤层、顶板岩层冲击倾向为弱冲击倾向、强冲击倾 6 向的矿井 煤层、顶板岩层冲击倾向为弱冲击倾向、强冲击倾向 5.1.2 煤矿矿井重大危险源辨识的临界量(危险环境条件)见附录 A。 5.2 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物质、危险能量、危险环境条件达到或超过临界量,即被定为煤矿矿井重大危险源。 6 分级 6.1 分级依据 根据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计算出来的R值,按表2确定煤矿矿井重大危险源级别。 表2 煤矿矿井重大危险源分级 重大危险源分级 一级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可能死亡人数R≥30 二级 可能死亡人数10≤R<30 三级 可能死亡人数3≤R<10 四级 可能死亡人数R<3 6.2 可能死亡人数(R)计算 2 分级判据 DB13/T 2258—2015 6.2.1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以外的矿井,其级别参考管理制度、技术措施、装备水平、教育培训、 生产能力、安全状况等因素后确定矿井可能死亡人数,采用因素系数法评定等级。 6.2.2 年产 45 万吨及以上矿井按生产采区人数计算可能死亡人数,取各采区中的最大可能死亡人数作 为矿井的可能死亡人数 R。 6.2.3 年产 45 万吨以下矿井按矿井当班最多人数计算可能死亡人数 R。 6.2.4 可能死亡人数 R 按式(1)计算: R= K R1 (A G ) J C ………………………………(1) 式中: R——重大危险源可能死亡人数; R1——采区(盘区、带区)或年产 45 万吨以下矿井当班最大人数; A——生产能力系数;A = 核定生产能力 实际生产能力 G——安全管理系数;G=G1+G2+G3+G4; G1——安全体系系数;有专职的矿领导,健全的机构,严谨的制度及职责,G1=1;否则,G1=0; G2——安全机构系数。有安全科(部)、通风区、 “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高瓦斯、有煤尘爆炸危险、 自燃倾向性等级为Ⅰ类或Ⅱ类(自燃倾向性分别为容易自燃、自燃)]、防突管理机构(煤与瓦斯突出) 、 防治水管理机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 。符合要求 G2=1,有一项缺失 G2=0; 井下安全人员数 G3——安全人员系数;G3= 采掘探工作面总个数 当 G3≥3 时 G3 取 1;G3<3 时 G3 取 0; G4——安全培训系数;G4= 上年井下工人的培训人 数 井下工人数 J——安全技术系数;J=J1+J2+J3+J4; J1——检测系统系数;自燃倾向性等级为Ⅰ类或Ⅱ类(自燃倾向性分别为容易自燃、自燃)的矿井 有煤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束管监测系统;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有水文在线监测系统、水 文动态观测系统等,符合要求,J1=1;有一项缺失,J1=0; J2——传感器系数;传感器设置符合《煤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时 J2=1,不符合《煤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时 J2=0; J3——监测器系数;有通风、瓦斯、一氧化碳、氧气、粉尘及其他危险因素监测仪器(并符合规定), J3=1,否则 J3=0; J4——自救系数;J4=自救器个数/井下工人员数,J4≥1.05 时,J4=1;J4<1.05 时,J4=0; C——安全绩效系数;3 年内发生死亡事故时,取 C=1;3 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时,取 C=1.5; D——构成矿井重大危险源的因素系数;当有一种构成矿井重大危险源的因素时 K=1;二种以上 K=1.2; 按上述公式计算后对重大危险源分级进行评定。 3 DB13/T 2258—2015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煤矿矿井重大危险源辨识的临界量(危险环境条件) A.1 瓦斯等级 A.1.1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 ——高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 A.1.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 ——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A.1.3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 3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10m /t; 3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40m /min。 A.1.4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矿井为瓦斯矿井: 3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 10m /t; 3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 40m /min。 A.2 煤自燃倾向性 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勘 探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作出鉴定。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 向性进行鉴定。 A.3 煤尘爆炸性 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矿井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新矿井的地 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 炸性试验工作。 A.4 水文地质条件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 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 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A.1。 4 DB13/T 2258—2015 表 A.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类别 分类依据 简单 中等 受 采 掘 破坏或影响的 受 采 掘 破 含 水 层 性 质 及 孔隙、裂隙、岩溶含水 层,补给条件差,补给 坏 或 影 响 补给条件 来源少或极少 的含水层 及水体 单位涌水量 q≤0.1 q(L·s-1·m-1) 复杂 受 采 掘 破坏或影响的 受 采 掘 破坏或影响的 主要是岩溶含水层、厚 孔隙、裂隙、岩溶含水 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 层,补给条件一般,有 水、地表水,其补给条 一定的补给水源 件好,补给水源充沛 0.1<q≤1.0 1.0<q≤5.0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 置、范围、积水量不清 置、范围、积水量清楚 楚 180<Q1≤600 600<Q1≤2100 Q1≤180 (西北地区 90< Q1 ≤ (西北地区 180<Q1≤ (西北地区 Q1≤90) 180) 1200) Q2≤300 300<Q2≤1200 1200<Q2≤3000 (西北地区 Q2≤210) (西北地区 210<Q2≤ (西北地区 600<Q2≤ 600) 2100) 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 无老空积水 况 矿 井 涌 水 量 正常 Q1 3 -1 (m ·h ) 最大 Q2 3 -1 突水量 Q3(m ·h ) Q3≤600 无 600<Q3≤1800 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 采 掘 工 程不受水害影 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 响 胁矿井安全 防 治 水 工作简单或易 防治水工作简单 于进行 开采受水害 影响程度 防治水工作难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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