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20 Y 40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999—2015 佛事用品 Articles for buddhist services 佛香 buddhis incens 文稿版次选择 2015 - 11 - 10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 - 12 - 10 实施 发 布 DB34/T 999—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34/T 999—2009。 本标准与 DB34/T 999—2009 相比,主要技术内容有如下变化: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的内容(见第 3 章); ——增加了按香型、烟尘量进行分类(见第 4 章); ——修改了燃烧安全性能(见 5.2,2009 年版 5.3); ——增加了燃烧后有害物质最大限量、烟尘量和使用性能要求(见 5.4.1、5.5、5.6); ——删除了理化指标中的水分要求(2009 年版 5.6); ——修改了可迁移物质最大限量指标(见 5.4.2,2009 年版 5.7); ——修改了燃烧安全性能检测方法(见 6.2,2009 年版 6.2); ——增加了燃烧后有害物质最大限量、烟尘量和使用性能检测方法(见 6.4、6.5、6.6); ——修改了可迁移物质最大限量检测方法(见 6.4,2009 年版 6.7); ——修改了组批规则(见 7.3,2009 年版 7.1); ——增加了抽样规则和检验样品量的规定(见 7.4); ——修改了判定规则 (见 7.5,2009 年版 7.2.3); ——增加了 1 个附录,将产品包装规定以附录 A(规范性附录)的形式给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池州市产 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九华山风景区佛教协会、九华山旅游实业公司、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康达、张立新、房莉、释慧庆、金小龙、李志成、朱正东、周峰、缪洪武。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34/T 999-2009。 I DB34/T 999—2015 佛事用品 佛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佛事用佛香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生产和销售的佛事用佛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26393-2011 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方法 GB 26386-2011 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佛香 buddhist incense 佛事活动所用的燃香产品。 3.2 香型 odor type 用来描述佛香香体的香气类型。 3.3 直线度 straightness 线形香、竹枝香香体可燃部分的最大弯曲与香体可燃部分长度之比。 3.4 独立包装 lndividually wrapped 由若干支或若干包装单元组成的最小销售单元。 1 DB34/T 999—2015 4 分类 4.1 按形状分为:线性香、竹枝香、盘形香。 4.2 按烟尘量分为:无烟香、微烟香、有烟香。 4.3 按香型分为:檀香、花香、素香。 5 要求 5.1 原材料 制香用原材料不得使用含镁及类似的易燃易爆等物质。 5.2 燃烧安全性能 点燃香体,熄灭火焰后,不得再产生可见的火焰。 5.3 尺寸和直线度 5.3.1 尺寸 5.3.1.1 线性香、竹枝香:总长不应大于 330 mm,香体可燃部分的直径不应大于 2.5 mm,柄长不应 大于 120 mm。 5.3.1.2 盘形香:盘体直径不应大于 150 mm。 5.3.2 直线度 应不大于 5%。 5.4 有害物质限量 5.4.1 燃烧后有害物质最大限量 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燃烧后有害物质最大限量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项 目 甲醛(HCHO) ≤0.10 苯(C6H6) ≤0.11 甲苯(C7H8) ≤0.20 二甲苯(C8H10) ≤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0.60 5.4.2 可迁移元素最大限量 应符合表2 的规定。 2 指 标 DB34/T 999—2015 表2 可迁移元素最大限量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可迁移元素名称 限量值 铅(Pb) ≤70 镉(Cd) ≤25 汞(Hg) ≤20 铬(Cr) ≤40 砷(As) ≤8 5.5 烟尘量 5.5.1 无烟香、微烟香应在产品包装上明示。 5.5.2 烟尘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3 烟尘量 单位为毫克每克 产品分类 烟尘量 X 无烟香 X≤5 微烟香 X≤30 有烟香 X≤100 5.6 产品使用性能 从点燃香体到燃尽,中途不应自行熄灭。 5.7 灰分 应不大于 15%。 6 试验方法 6.1 原材料 目测,点燃香体后不得有闪烁的火星。 6.2 燃烧安全性能 取一枝香,在室内不通风的条件下点燃香体,目测。 6.3 尺寸和直线度 6.3.1 尺寸 6.3.1.1 长度 用精度不低于 1 mm 钢直尺进行测量,精确到 1 mm。 6.3.1.2 香体直径 3 DB34/T 999—2015 用精度不低于 0.02 mm 的游标卡尺在香体可燃部分中间部位的两个垂直方向各测量一次,取平均 值,精确至 0.1 mm。 6.3.1.3 盘体直径 用精度不低于 0.02 mm 的游标卡尺在盘香外圈两个垂直方向各测量一次,取平均值,精确至 1 mm。 6.3.2 直线度 用平面度不低于 0.05 mm 的钢直尺轻靠香体可燃部分,测出其与钢直尺间的最大距离,并求出其 与香体可燃部分长度之比。 6.4 有害物质限量 按 GB/T 26393 的规定进行。 6.5 烟尘量 按 GB 26386-2011 附录 A 的规定进行。 6.6 产品使用性能 取一枝香点燃后,目测。 6.7 灰分 按 GB/T 26393-2011 中 5.1.1 制备试样,再按 GB 5009.4 进行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在交货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原材料、燃烧安全性能、尺寸和直线度、产品使用性能。 7.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第 5 章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常生产后,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d)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组批规则 产品按烟尘量、形状和香型进行分批验收。以相同原材料、相同工艺、相同形状、规格、香型及烟 尘量,在基本相同的时段生产的佛香为一批。 不同的包装,其批量组成按以下进行: a) 筒装或盒装: 以不超过 100 个独立包装的佛香为一批,不足 100 个独立包装的按一批计; 4 DB34/T 999—2015 b) 3 支袋装:以不超过 3000 袋(独立包装)为一批,不足 3000 袋的按一批计。 7.4 抽样规则 7.4.1 (或 2 7.4.2 7.4.3 对于筒装或盒装,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2 个独立包装,再从每个独立包装中随机抽取 8 支 盘),共 96 支(或 24 盘)组成样本。 对于 3 支袋装,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32 袋共 96 支组成样本。 各项目检验所需样品数见表 4。 表4 各项目检验所需样品数 检验项目 样品数,支(或盘) 原材料 5 燃烧安全性能 5 尺寸和直线度 20 有害物质限量和灰分 75(3) 烟尘量 4(2) 产品使用性能 5 7.5 判定规则 7.5.1 总则 按照确定的样品数,原材料、燃烧安全性能、尺寸和直线度、产品使用性能,采用 GB/T 2828.1 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接收质量限(AQL)为 6.5%;其余项目应分别符合相应要求。 7.5.2 尺寸和直线度 从样本中抽取 20 支(或盘),按 6.3 规定进行尺寸和直线度试验,分别检查出其中的不合格品 数 d1、d2(单位:支或盘),按下列规则进行判定: ——若 d1、d2 分别不大于 3 时,则分别判该批产品尺寸、直线度合格; ——若 d1、d2 分别不小于 4 时,则分别判该批产品尺寸、直线度不合格。 7.5.3 原材料、燃烧安全性能、产品使用性能 从尺寸检验后的样本中分别抽取 5 支(或盘),按 6.1、6.2、6.6 的规定进行原材料、燃烧安全性 能和使用性能试验,分别检查出其中的不合格品数 d3、d4、d5,并按下列规则进行判定: ——若 d3、d4、d5 分别不大于 1 时,则分别判该批产品所用原材料、燃烧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合 格; ——若 d3、d4、d5 分别不小于 2 时,则分别判该批产品所用原材料、燃烧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不 合格。 7.5.4 有害物质限量、烟尘量、灰分 应分别符合 5.4、5.5、5.7 的要求,否则判单项不合格。 7.5.5 总判定 全部指标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 DB34/T 999—2015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包装上应有以下标志: a) 产品名称; b) 生产厂厂名、厂址; c) 产品执行标准号; d) 产品分类,如“花香型无烟香”等; e) 规格数量; f) 检验合格标识; g) 注意事项、警示语,如:“点燃后注意安全”、“请注意保护环境”、“文明燃香”等; h) 不得标识带有封建迷信色彩或有悖于佛教教义的文字和图案。 8.1.2 产品包装箱(如有)应有以下标志: a) 产品名称; b) 生产厂厂名、厂址; c) 规格、数量; d) 储运图示标识。 8.1.3 包装储运图示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 8.2 包装 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8.3 运输 产品运输过程中严防雨雪淋湿,搬运时应轻装轻缷,切勿重压。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的场所,贮存过程中应远离火源,存放位置距地面和墙的距离不小于 20 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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