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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9.060 B 70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13/T 2385—2016 木质艺术天花通用技术要求 2016 - 08 - 15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 10 - 01 实施 发 布 DB13/T 2385—2016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百年巧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肖健、董会娟。 I DB13/T 2385—2016 木质艺术天花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制艺术天花的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 存。 本标准适用于木制艺术天花的生产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893.2-2005 家具表面耐湿热测定法 GB/T 4893.4-2013 GB/T 15036.1-2009 GB/T 15036.2-2009 GB/T 15104-2006 GB/T 18103-2013 GB 18580-2001 3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第四部分:附着力交叉切割测定法 实木地板 第1部分:技术要求 实木地板 第2部分:检验方法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实木复合地板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制艺术天花 以实木或实木复合板为基础材料,在其表面上镶嵌金、银、铜、螺钿、合金、水晶、人造石或玉 石等可塑材料,应用烙画、雕刻、彩绘多种手工艺加工而形成的具有装饰性的天花。 4 分类 按基材类型分为: ——实木木制艺术天花; ——实木复合木制艺术天花。 5 5.1 技术要求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要求。 1 DB13/T 2385—2016 表1 外观质量 项目 技术要求 尺寸 与设计图纸相符,偏差±2 mm 表面划痕 无明显划痕 画面艺术效果 与设计方案一致,满足客户要求 浮雕 无灰尘、槽内光滑 镶嵌物 无缝隙、平整 画面受损 完整、无损坏 5.2 理化性能 木制艺术天花的理化性能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检验项目 理化性能 技术要求 任一边的任一胶层开胶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胶层长度的三分之一,6块试件中有5块 浸渍剥离 试件合格即为合格。 静曲强度 MPa ≥ 30 弹性模量 MPa ≥ 4000 含水率 % 5~14 漆膜表面耐磨 g/100 r 磨耗100 r后,试件磨前质量与试件磨后质量之差 ≤0.15。 表面耐污染 木绘艺术图案的装饰性 镶嵌处漆膜附着力 镶嵌处漆膜耐湿热性能 试件表面与常用的引起污染的材料接触并清洗后无污染痕迹。 材色和图案应视觉美观,图案的花纹、颜色、光泽应基本一致,不应有分层、鼓泡 现象。 在不同位置进行图形切割,切割后割痕及割痕交叉处允许有少量断续剥落。 产品在70℃温度下,20 min后,试验区域的表面损伤在标准GB/T 4893.2-2005中第3 甲醛释放量 mg/L 6 章,等级3级之内。 用干燥器法测定的试件释放于吸收液中的甲醛量 ≤1.5 ㎎/L。 试验方法 6.1 外观质量 6.1.1 尺寸用分度值为 1 mm 钢卷尺测量。 6.1.2 其他项目在自然光或近似自然光下逐块目测,视距为 700 mm~1000 mm。存在争议时,由三人 共同检验,以多数相同结论为检验结果。 6.2 木绘艺术图案的装饰性 按GB/T 15104-2006规定进行。 6.3 2 镶嵌处漆膜附着力 DB13/T 2385—2016 按GB/T 4893.4-2013规定进行。 6.4 镶嵌处漆膜耐湿热性能 按GB/T 4893.2-2005规定进行。 6.5 甲醛释放量 按GB 18580-2001规定进行。 6.6 其他项目 浸渍剥离、静曲强度、弹性模量、含水率、表面耐磨、表面耐污染,实木复合木制艺术天花按GB/T 18103-2013规定进行,实木木制艺术天花按GB/T 15036.2-2009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生产商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产品出厂合格证方可出厂。 7.2.2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项目为全部检验项目。 7.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型式检验一次;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d) 7.4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类产品为一批。 7.5 抽样方法 实木复合木制艺术天花按GB/T 18103-2013规定进行,实木木制艺术天花按GB/T 15036.1-2009、 GB/T 15036.2-2009规定进行。 7.6 判断规则 产品经检验如有一项(不包括5.1条的内容)不合格,则判定不合格;如5.1条有一项不合格时, 可进行修复,再检验后仍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8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3 DB13/T 2385—2016 8.1 标志 8.1.1 产品标志符合 GB/T 15036.1-2009 要求,并提供安装说明。 8.1.2 标签上应标明: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出厂日期、产品名称、数量及防潮、防晒等标记。 8.2 包装 应按产品类别、规格分别包装。包装要做到产品免受磕碰、划伤和污损。包装要求亦可由供需双 方协定。 8.3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平放。防止污损,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 8.4 贮存 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品种分别存放,产品与地面要有隔板防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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