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公司报告
ICS 67.160.10 X 62 备案号: 湖 DB42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2/T 1267-2017 地理标志产品 古泉清酒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Guquangqing Liquor (报批稿) 2017-04-12 发布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09-01 实施 发 布 DB42/T 1267—2017 目 次 前言 ………………………………………………………………………………………………III 引言 …………………………………………………………………………………………………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1 4 产品分类…………………………………………………………………………………………2 5 技术要求…………………………………………………………………………………………2 5.1 原辅料要求…………………………………………………………………………………2 5.2 生产工艺……………………………………………………………………………………2 5.3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2 5.4 感官要求……………………………………………………………………………………2 5.5 理化指标……………………………………………………………………………………2 5.6 安全卫生要求………………………………………………………………………………2 5.7 净含量偏差…………………………………………………………………………………3 6 试验方法…………………………………………………………………………………………3 7 检验规则…………………………………………………………………………………………3 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3 8.1 标签…………………………………………………………………………………………3 8.2 标志…………………………………………………………………………………………3 8.3 包装、运输和贮存…………………………………………………………………………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地理标志产品古泉清酒保护范围 ………………………………………5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地理标志产品古泉清酒生产工艺 ………………………………………6 I DB42/T 1267—2017 前 言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凡有关条款与相关食品安全法规不相一致的,应以食品安全法规为准。 本标准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GB/T 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及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英山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由英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北毕圣泉酒业有限公司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世宏、伍拥军、陈进军、刘朝霞、何 超。 II DB42/T 1267—2017 引 言 英山县具有悠久的酿酒历史,自宋代以来,全县酿造白酒的作坊很多,生产的白酒俗名就叫“古泉 清”酒。“古泉清”酒原意是指用古山村里的千年古井泉水酿造的白酒,其酒体具有清亮透明,清新脱 俗,清醇甘甜的特质,故曰古泉清酒。古泉清酒具有辉煌的生产历史,古泉清酒 1983 年获得农牧渔业 部优质产品奖、湖北省优质产品奖;1986 年、1987 年连续两届获部优产品奖;1988 年,获湖北省首届 白酒评比银钟奖。 为了进一步规范古泉清酒的生产、加工,流通和经营,保护传统文化和传承历史名酒,发展产业、 造福百姓,英山县人民政府提出制定古泉清酒地方标准。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古泉 清酒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5 年第 162 号)规定制定的。 III DB42/T 1267-2017 地理标志产品 古泉清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古泉清酒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 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5 年第 162 号公告批准实施保护的古泉清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1 小麦 GB 1353 玉米 GB/T 1354 大米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1 高粱 GB 9685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 10460 豌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4694 玻璃容器 白酒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891 绿色食品 大麦及大麦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古泉清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5 年第 162 号公告批准的范围, 1 DB42/T 1267-2017 为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红山镇、孔家坊乡、金家铺镇、石头咀镇、陶家河乡、草盘地镇、雷家店镇、 杨柳湾镇共 9 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见附录 A)。 4 产品分类 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 酒精度 41%vol~55%vol;56%vol~68%vol。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5.1.1 水 应采用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保护范围内的天然古井水或大别山山泉水,并符合GB 5749的规定。 5.1.2 高梁、大米、糯米、小麦、大麦、玉米、豌豆 应分别符合GB/T 8231、GB/T 1354、GB 1351、NY/T 891、GB1353、GB/T 10460的规定。 5.2 生产工艺 见附录B。 5.3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加工过程中不得添加任何非食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卫生要求还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 5.4 感官要求 古泉清酒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古泉清酒感官要求 要 求 项 目 41%vol~55%vol 色泽 香气 口味 风格 56%vol~68%vol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注) 具有己酸乙酯为主体的多粮复合香气 酒体较醇和谐调、绵甜爽净 具有本品典型的风格 具有较浓郁的己酸乙酯为主体的 多粮复合香气 酒体醇和谐调、绵甜爽净、余味较长 具有本品明显的风格 注:当酒的温度低于 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 2 DB42/T 1267-2017 5.5 理化指标 古泉清酒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古泉清酒理化要求 项 要 目 求 41%vol~55%vol 酒精度 20℃/(%vol) 56 %vol~68 %vol 41~55(注 1) 56~68(注 1) 总酸(以乙酸计),g /L ≥ 0.5 0.6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 2.10 2.20 己酸乙酯,g/L 1.20~2.80 1.20~3.50 固形物,g/L ≤ 0.40(注 2) 甲醛,g/L ≤ 0.6 (注 3) 氰化物(以 HCN),mg/L ≤ 8.0 (注 3) 注 1:酒精度允许公差为±1.0 %vol。 注 2:酒精度 41 %vol~49 %vol 的酒,固形物可小于或等于 0.50 g/L。 注 3: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 %酒精度折算。 5.6 安全卫生要求 注 2:酒精度 41%vol~49%vol 的酒,固形物可小于或等于 0.50 g/L。 5.6.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6.2 真菌毒素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5.6.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7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总酸、总酯、己酸乙酯、固形物的测定 按 GB/T 10345 的规定执行。 6.2 酒精度的测定 按 GB 5009.225 的规定执行。 6.3 甲醇的测定 按 GB 5009.266 的规定执行。 6.4 氰化物的测定 3 DB42/T 1267-2017 按 GB 5009.36 的规定执行。 6.5 净含量的检验 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按GB/T 10346的规定执行。 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签 标签应符合GB 2757和GB 7718的规定执行,要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标记、 编号。 8.2 标志 8.2.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8.2.2 获得核准后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其预包装产品标签上,方可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9号的规定,使用应符合《地 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8.3 包装、运输和贮存 按照GB/T 10346的规定执行。 8.3.1 包装 玻璃瓶应符合 GB/T 24964 规定的要求;瓶盖及其内垫按照材质应分别符合 GB 9685、 GB 9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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