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5.020 S 01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911—2019 高架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运营管理规范 Code for operation management of elevated rubber-tyred tram system 2019 - 11 - 13 发布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 12 - 15 实施 发 布 DB12/T 911—2019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3 5 行车组织 .......................................................................... 3 6 客运管理 .......................................................................... 5 7 综合车场管理 ...................................................................... 7 8 设施设备管理 ...................................................................... 8 9 土建设施管理 ..................................................................... 13 10 人员管理 ........................................................................ 13 11 安全管理 ........................................................................ 15 I DB12/T 911—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西青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比亚迪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 限公司、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 有限公司、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慧、刘卡丁、曹辉强、杨贵生、方新涛、吴军、张洪威、冯进峰、袁文凯、 刘乃宗、孟伟、马忠义、田俊芹、林鸿全、刘治国、李学柱、张伯雅、于佳、刘莲莲、黄发智、郭君霞、 崔洪维、张壮、吴秀丽、王宏伟、陈亚敏、李柏钊、常胜、刘汝光。 II DB12/T 911—2019 高架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运营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架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运营的总体要求、行车组织、客运管理、综合车场管理、 设施设备管理、土建设施管理、人员管理与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高架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运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T 12758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 14227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声学要求和测量方法 GB/T 16275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 GB/T 16899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18574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志 GB/T 20907 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技术条件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2486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 GB/T 3001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 GB/T 32590 轨道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管理和指令/控制系统 GB/T 34146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运行服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T 50382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490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 51151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HJ 45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 JT/T 1091 有轨电车试运营基本条件 JTT 1185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规则 TSG T5002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DB12/T 911—2019 3.1 胶轮有轨电车 rubber-tyred tram train 由动力电池驱动的有轨电车的一种,宜采用全自动驾驶技术和橡胶车轮,利用走行轮和设于走行轮 下方、内侧的导向轮,实现在导轨梁上行进和转向的车辆。 3.2 高架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 elevated rubber-tyred tram system 一种利用动力电池驱动,具备在专用线路上网络化灵活运营组织能力,可实现建筑和环境友好的小 运量交通系统。 3.3 运营单位 operation company 经营高架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运营业务的企业。 3.4 客运组织 passenger organization 合理布置和利用高架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设施设备,采取分流、引导等措施组织乘客安全、有序 乘车等所进行的服务活动。 3.5 行车组织 train operation 利用高架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设施设备,根据列车运行图组织列车运行的活动。 3.6 司乘人员 trainman 在车站或列车上负责监控列车运行、列车驾驶、票务服务、安全巡视、应急处置、秩序维护和乘客 疏导等工作的人员。 3.7 导轨梁 guideway 承载车辆荷载和列车运行导向的结构,同时也是信号系统、通信系统、疏散通道等的载体。 3.8 导轨梁桥 guideway girder bridge 导轨梁与直接支承导轨梁的桥墩、台及基础组成的桥梁体系。 3.9 全自动区域 fully automatic area 具备列车自动运行、自动进出段、休眠、唤醒、自动调车和自动洗车作业等全自动运行功能的区域。 3.10 非全自动区域 not fully automatic area 不具备全自动运行功能的区域。 3.11 转换区域 transfer area 用于列车在全自动区域和非全自动区域之间进行模式转换的区域。 3.12 无人值守 stafferless operation 不设置固定岗位工作人员,以控制中心远程监控管理为主,辅以流动巡查。 3.13 综合车场 depot 设有停车线、检修线、洗车线等设施的场所,承担车辆的日常停放、充电、维护、检修和清洁等功 2 DB12/T 911—2019 能。 4 总体要求 4.1 运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4.2 运营单位应全程参与高架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开展的不载客试运行,熟悉工 程设备和标准,察看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 4.3 运营单位应初期运营期满一年后,向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并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4.4 运营单位应保障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安全、有序、高效运营,结合沿线其他交通工具的情况为 乘客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的服务。 4.5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设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设施设备维护和安全等管理部门,并 保障各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衔接紧密,制定切实可行的运营组织管理体系。 4.6 对于按照全自动驾驶系统进行设计和建设的高架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运营单位宜积极采用和 推广全自动驾驶技术,采用相应的运营模式和组织框架,逐步提高或增加各系统的指标和功能要求。 4.7 运营单位应配置具备相应岗位资格能力的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保 障定员合理、责任落实。 4.8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行车组织、客运组织与服务、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车站与综合车 场管理、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和操作办法。 4.9 运营单位应合理安排系统检修作业时间,避开运营繁忙时段,减少对正常运营工作的干扰,操作 过程应采取控制现场环境污染不得超标的措施。 4.10 运营单位在运营活动中应重视生态环保、节约能源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宜积极采取环保节能措施 防止对线路周边产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符合 HJ 453 有关规定。 4.11 运营单位应建立资产管理体系,加强资产管理,控制风险和降低成本。 4.12 运营单位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5 行车组织 5.1 一般要求 5.1.1 行车组织应遵循集中管理、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5.1.2 行车时间以北京时间为标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 24h 制;行车日期划分以零时为界,零时以 前办妥的行车手续,零时以后仍视为有效。 5.1.3 运营单位应根据列车最高运行速度要求、线路限速条件制定相应的列车运行速度标准,列车运 行速度不得超过允许的最高运行速度。 5.1.4 运营单位以确保乘客及行车的安全为原则,应制定正常情况、非正常情况、应急情况的行车组 织方案。 5.1.5 运营单位应根据线路设计运能和客流量现状需求,结合设备技术条件,编制合理的行车计划和 列车运行图,并及时优化调整。 5.1.6 运营单位可采用灵活的运营组织方式,原则上运营单位应按列车运行图组织行车,高峰时段、 平峰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组织行车。 5.1.7 胶轮有轨电车列车正常情况下应按双线右侧单方向运行,单环线原则上按顺时针方向运行。 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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