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220 B 41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3417—2019 非洲猪瘟疫区解除封锁验收技术规程 Technological Regulation for the Acceptance of Unblocking to the African Swine Fever Epidemic Area 文稿版次选择 2019 - 11 - 04 发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12 - 04 实施 发 布 DB34/T 3417—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安徽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阜阳市动物卫生监督 所。 本标准起草人:李雪松、占松鹤、陈静、张利亚、何长生、洪功飞、周迎春、刘华、嵇斌、钱瑜、 苗文萍、陈晨、陈曦、王立、朱良强。 I DB34/T 3417—2019 非洲猪瘟疫区解除封锁验收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洲猪瘟疫区解除封锁的条件、程序、封锁解除后的防控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非洲猪瘟疫区解除封锁的评估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 农牧发〔2019〕5号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指南(2019年版) 疫控(防)〔2019〕55号 3 解除封锁的条件 3.1 期限 3.1.1 养殖场、交易场所 3.1.1.1 未引入哨兵猪的,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的生猪全部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 无害化处理 42 天后未出现新疫情。 3.1.1.2 引入哨兵猪的,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15 天后,引入哨兵猪继续饲养 15 天后,哨兵 猪未发现临床症状且病原学检测检测阴性,未出现新疫情。 3.1.2 生猪屠宰加工企业 按《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指南》执行。 3.2 实验室检测 经非洲猪瘟授权检测实验室对非洲猪瘟疫点、疫区扑杀点和无害化处理点等重点场所,以及对疫区 和受威胁区内所有猪场、屠宰场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采样检测,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且 未发现新的传染源。 4 程序 4.1 工作流程 按非洲猪瘟疫区解除封锁验收技术路线图进行,见图1。 1 DB34/T 3417—2019 申请 符合条件 成立评估验收专家组 现场评估验收 应急响应情况 查看文件和 影像资料 封锁令发布和执行 现场 查看 开展扑杀情况 开展消毒情况 采样监测情况 出具评估报告 解除封锁 图 1 非洲猪瘟疫区解除封锁验收技术路线图 4.2 提出申请 发布封锁令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地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除封锁验 收申请,并提交自评估报告。自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疫情发生基本情况,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划分及处置情况,其他相关场所处置情况(屠宰场、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临时检查站消毒检查等) , 流行病调查、采样监测等情况。 4.3 4.3.1 评估验收 成立评估验收专家组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解除封锁验收申请后,应立即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具有中级以上 职称的 4 名兽医人员和 1 名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兽医师职称的专家不少于 2 名, 并选定 1 名组长。 4.3.2 2 现场评估验收 DB34/T 3417—2019 4.3.2.1 评估顺序 专家组应在接到验收申请 5 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评估,按照由外围到疫点的顺序,对受威胁区、 疫区和疫点处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查验现场采样监测报告,重点检查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流行 病学调查、调运监管等方面材料,全面检查疫情现场规范处置和各项措施执行情况,并进行综合评价分 析(见附录A)。 4.3.2.2 应急响应情况 如下: ——是否启动了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机制,实行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 ——是否发布了封锁令,疫情是否处置规范; ——是否开展了疫情排查和疫源追踪; ——是否关闭了当地生猪交易市场,暂停辖区内生猪及其产品调出,暂停屠宰场的屠宰活动; ——是否全面开展了监测排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发现疫情隐患; ——是否主动开展了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宣传,正面引导,避免引起群众恐慌。 4.3.2.3 封锁令发布执行情况 如下: ——疫情发生后,是否严格按要求划分了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县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是否及时 准确发布了封锁令;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各项处置记录是否完整、规范,档案是否齐全。 4.3.2.4 扑杀开展情况 如下: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是否依法及时组织对疫点、疫区内的所有生猪进行扑杀; ——被扑杀生猪及其产品、排泄物,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是否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4.3.2.5 消毒开展情况 如下: ——对疫点、疫区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是否进行了严格彻底 消毒,且按《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指南》消毒方法进行; ——所有出入疫区的道口,是否设立了检查站并悬挂了“临时检查消毒站”标牌; ——公安、交通、农业部门是否联合 24 小时执勤,对过往人员、车辆是否进行了严格消毒,是否 发现生猪进出和猪产品运出。 4.3.2.6 采样监测情况 如下: ——是否采集疫区内所有扑杀猪、无害化处理点的环境样品进行检测; ——是否按照下列方法采样: 每个无害化处理点土壤样品 5 份、每个猪场环境样品 5 份; 猪场圈舍内地面拭子、圈舍墙壁拭子、栏舍残留物或污水等环境样品; ——疫区内是否有野猪分布,如有,是否提供了林业部门的监测或排查情况报告。 4.3.3 出具评估验收报告 3 DB34/T 3417—2019 专家组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和采样监测结果,撰写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疫情发生基本情况;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分及处置情况; ——其他相关场所处置情况(屠宰场、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临时检查站消毒检查等); ——流行病学调查、采样监测情况,并出具是否支持“解除封锁”的验收意见。 4.4 解除封锁 评估合格后,由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当地人民政 府根据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所在地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5 封锁解除后的防控措施 5.1 防止疫情复发 解除封锁后,疫情所在县(市、区)要继续加强疫情的监测和排查,采取积极的防控措施,防止非 洲猪瘟疫情复发。 5.2 终末消毒 所有疫点、疫区及交通道口进行一次全面终末消毒,消毒方法按《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指南》进 行。 5.3 引入哨兵猪 疫区在解除封锁后,应引入哨兵猪进行临床观察,饲养 45 天后(期间不得调出),对哨兵猪进行 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均为阴性且观察期内无临床异常的,相关养殖场户方可补栏。 4 DB34/T 3417—2019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非洲猪瘟疫区解除封锁现场情况验收表 评估场所: 评估日期: 验收标准 总体 要求 验收方式 1.1 解除封锁时间符合要求。 1.2 疫情发生后,严格按要求划分了疫点、疫区 或发布的情况 1.3 现场查看,查阅有关文件、命 锁令。 令等 1.4 查阅有关报告; 及时关闭了疫区、受威胁区的生猪交易市场 和屠宰场。 1.5 合格 不合格 情况说明 查看封锁令,张贴的现场照片 和受威胁区。 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发布了封 评估结果: 采样监测的报告 已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监测,未发现新 的传染源。 1.6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各项处置记录完整、 规范、档案齐全。 2.1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 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 2.2 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了无害 化处理。 疫点 2.3 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 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2.4 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 用具、猪舍、场地、道路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2.5 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 毒。 3.1 疫区所有生猪均扑杀完毕,扑杀猪及生猪产 口、生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 了无害化处理。 3.2 疫区 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 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了严格彻底消毒。 3.3 所有出入疫区的道口,设立了检查站,在醒 目位置张贴封锁令和告示牌,消毒措施符合要求。 3.4 公安、交通、农业部门联合 24 小时执勤, 对过往人员、车辆进行了严格消毒,未发现生猪进 出和猪产品运出。 查看扑杀记录、无害化处理、 消毒记录、消毒检查站记录、 物资进出的台账、巡查记录、 排查记录等有关记录; 查阅有关的文件、工作汇报等 查看记录、照片 查看现场、记录、照片 查看现场、记录、照片 查看现场、记录、照片 查看现场、记录、照片 查看现场、记录、照片 查看现场、记录、照片 查看现场、记录、照片 查看现场、记录、照片 专家组组长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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