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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DB3307 浙 江 省 金 华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7/T 71—2018 代替 DB3307/T 71-2014 金华猪(金华两头乌猪)养殖技术规范 2018 -08-09 发布 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08-09 实施 发 布 DB3307/T 71—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了DB330700/T 71-2014。与DB330700/T 71-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浙江省畜禽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浙农专发〔2017〕78号)规范 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GB16567修改为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33 号); ——将原来5.3内容修改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 ——将原来9.2.3“免疫标识”修改为“畜禽标识”; ——将原来10.1“干粪棚应防雨、防渗、防漏”修改为“干粪棚应封闭式,并做好防雨、防渗、防 漏”。 本标准由金华市农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金华市畜牧兽医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维龙、高士寅、倪晓峰、胡晓青、王巍、胡雅君、楼芳芳。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307/T 71-2014。 I DB3307/T 71—2018 金华猪(金华两头乌猪)养殖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华猪饲养的场址选择、种猪选择、人员要求、饲料及兽药、饲养管理、防疫、废弃 物处理与利用、记录与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金华猪规模养殖场的饲养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17 金华猪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7824.1 规模猪场建设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适用准则 NY 5033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33 号) 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0〕42 号) 浙江省畜禽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浙农专发[2017]78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金华猪 金华猪又称“金华两头乌猪”。毛色以中间白两头黑为基本特征。即在头颈部和臀尾部为黑皮黑毛, 胸腹部和四肢均为白皮白毛,在黑白相交处有明显的黑皮白毛的“晕带”。耳中等大小、下垂,额上有 皱纹,背稍凹,腹大微下垂,臀较倾斜,四肢细短,蹄坚实,皮薄毛稀。乳头多为 7-8 对。金华猪共有 3 个品系,Ⅰ系为“寿字头”型,猪个体较大,生长较快,头短,额部有粗深皱纹,背稍宽,四肢较粗 壮。Ⅲ系为“老鼠头”型,猪个体较小,头长,额部皱纹较浅或无皱纹,背较窄,四肢高而细。Ⅱ系介 1 DB3307/T 71—2018 于Ⅰ系和Ⅲ系之间。 3.2 仔猪 体重 30 kg 以下的猪。 3.3 肥猪 体重 30 kg 以上的商品肉猪。 3.4 青饲料 可以用作饲料的植物新鲜茎叶,主要包括天然牧草、栽培牧草、田间杂草、菜叶类、水生植物、嫩 枝树叶等。 4 场址选择 4.1 选址 4.1.1 地势地形 选择地势相对平坦、干燥、交通方便、背风向阳、排水良好、天然防疫条件较好的地点建场,符合 GB/T17824.l 规定。 4.1.2 水电条件 水源充足,水质良好,符合 NY 5027 规定,电力供应稳定。 4.1.3 周围环境 不得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洼地洪涝区、环境污染公害严重区,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建场。与居民区及其它养殖场的距离符合NY 5033规定。 4.2 场区布局 猪场分为生活区、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生活区和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 隔离区应位于猪场的下风向及地势较低处,种猪区应位于生产区的上风向,保育舍和生长育肥舍应设在 生产区的下风向。各区之间设有防疫隔离带或围墙。 4.3 建设要求 4.3.1 结构 2 DB3307/T 71—2018 猪舍应采用砖混或轻钢结构。 4.3.2 栏舍设计 分娩母猪舍、仔猪保育舍宜采用密闭式猪舍,其它猪舍可采用半开放式猪舍。 4.3.3 朝向与间距 猪舍宜坐北朝南,可向东偏转 15°。相邻猪舍纵墙间距不少于 8.0 m,端墙间距不少于 4.0 m,猪 舍距围墙不少于 4.0 m。 4.3.4 运动场 2 2 2 2 运动场面积: 种公猪不少于 4.0 m /头,妊娠母猪不少于 2.0 m /头,育肥猪 0.5 m /头~1.0 m / 头。 4.4 设施设备 饲养、防疫、粪污处理等设施设备配置、规格尺寸、安装及材质应符合 GB/T 17824.1 要求。 4.5 消防 猪场建筑的耐火等级按照 GB 50016 要求设计。 5 人员要求 5.1 负责人 负责人应具备畜牧兽医相关法律及专业知识。 5.2 生产人员 生产人员应具备基本养殖技术知识,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检查。 5.3 场内兽医防疫人员 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 6 种猪选择 种猪应符合金华猪品种特征,选用标准执行 GB/T 2417 规定。 7 饲料及兽药 7.1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7.1.1 饲料原料及添加剂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禁止添加违禁药物;不使用变质或 被污染的饲料;不使用制药工业副产品作饲料原料。 3 DB3307/T 71—2018 7.1.2 种猪和仔猪根据 GB/T2417 配制日粮。育肥猪日粮粗蛋白控制在 14%以内,代谢能不超过 12.45 MJ/kg,不得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 7.1.3 青饲料每头每日饲喂量,公猪、妊娠与哺乳母猪 1.5 kg~2.0 kg,空怀母猪 2.0 kg~3.0 kg, 育肥猪 1.0 kg~2.0 kg。 7.2 兽药 7.2.1 兽药使用应符合 NY 5030 要求。 7.2.2 育肥后期肉猪,必须治疗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 8 饲养管理 8.1 管理 8.1.1 工艺流程 根据各阶段生长特点、生产性能及生产规模确定繁殖节律,实行自繁自养及全进全出的工艺流程。 8.1.2 生产制度 科学制订饲养、防疫、管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8.2 饲养 8.2.1 种猪和仔猪饲养 后备猪可群养,公猪在性成熟后应单圈饲养。妊娠母猪前期可每栏3 头~5 头群养,后期应单圈饲 养。种公猪、空怀母猪、妊娠母猪、哺乳母猪及后备种猪采用定量饲喂;哺乳仔猪、保育猪可采用自由 采食。 8.2.2 育肥猪饲养 按生长阶段进行分群管理,每天保持一定的运动量。肉猪出栏日龄不少于9个月,体重控制在60 kg~ 70 kg。 8.2.3 去势 肉猪适时去势,公猪50 d前为宜,母猪120 d前为宜。 9 防疫 9.1 引种与隔离 引进种猪应严格按照引种审批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33 号) 规定执行。引进仔猪及育肥猪时,应从健康的猪场引进,并按规定进行严格隔离观察。 4 DB3307/T 71—2018 9.2 免疫 9.2.1 免疫 猪场应制订并执行科学的免疫程序,选择适宜的疫苗和免疫方法进行预防接种。国家规定的强制免 疫病种免疫密度达到100%,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9.2.2 疫苗管理 疫苗的保存、运输和使用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操作。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包装物应 按GB16548规定处理。 9.2.3 畜禽标识 按规定佩带畜禽标识。 9.3 消毒 9.3.1 消毒设施 9.3.1.1 猪场大门口 猪场大门口设置消毒室、消毒池。消毒室安装有效的消毒设施。消毒池为防渗硬质水泥结构,宽度 与大门同宽,长度不少于4.0 m,深度30 cm~40 cm。 9.3.1.2 生产区入口 生产区入口设置消毒池、消毒间。消毒池长、宽、深与运输工具相匹配。消毒间应开两道门,一侧 通向管理区,一侧通向生产区,安装消毒设施,室内设有更衣柜、洗手池(盆);有条件的猪场可设立 淋浴室。 9.3.1.3 猪舍入口 猪舍入口设置消毒池(垫)或消毒盆。 9.3.2 消毒制度 9.3.2.1 消毒药物选择和使用 根据消毒药的特性和场内卫生状况选择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消毒药,定期更换,保持有效 浓度。 9.3.2.2 人员消毒 人员进入生产区时,需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更换场区工作服和工作鞋。 9.3.2.3 环境消毒 场区道路、猪舍周围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卫生,每 2 周至少消毒 1 次。排污沟、下水道、污水池 每 1 周~2 周至少消毒 1 次。出猪通道、出猪台、磅秤每次使用前后及时冲洗、消毒。 9.3.2.4 空栏消毒 5 DB3307/T 71—2018 猪只转群或出栏后,对圈舍及设施立即彻底清扫、冲洗和严格消毒。空栏 1 周~2 周后方能进下 一批猪。 9.3.2.5 带猪消毒 带猪消毒宜在天气晴朗、气温适宜的时候进行,不可采用熏蒸消毒。有条件的猪场安装自动喷雾 消毒设施,定期进行消毒。 9.3.2.6 车辆及用具消毒 进出猪场的运输车辆须进行全面消毒。食槽、水槽等设备每天进行洗刷,定期消毒。 9.4 疫病监测 猪场应根据本场状况定期进行疫病监测。 9.5 疫病控制 猪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 构报告,按相关规定做好应急处置。 10 废弃物处理与利用 猪场应实施清洁生产、种养结合,实现生态循环。 10.1 粪污处理设施 有专门的粪便堆积场地,贮液池和粪污处理设施符合要求。干粪棚应封闭式,并做好防雨、防渗、 防漏,设污水收集沟,并与污水收集系统相连。 10.2 粪尿收集与处理 养殖场应尽量采用干清粪工艺,实行“干湿分离、雨污分流”,加强源头控制,减少粪污排放量。 粪污处理和利用要符合《浙江省畜禽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要求。 10.3 病死猪处理 病死猪处理符合 GB 16548 要求。 11 档案管理 根据《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保存养殖档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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