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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 (1990年5月26日长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3日湖南省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 据2012年4月26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 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自2012年6月26日起 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 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 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公共场所、公共道路举行集 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 行、示威举行地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经 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是市公安局。 — 1 —第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为 二人以上的,应确定一人为主要负责人。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加 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批准的单位 主要负责人视为该单位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 人。 被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人 员,不能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第五条 依法申请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 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所在单 位; (二)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 数、标语牌规格及其他宣传品的内容; (三)集会、游行、示威的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 地、停留地、解散地)及行进的路线; (四)车辆数量,机动车辆的车型及牌照号码,使用音响 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五)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秩序的措施,包括维持秩序 的人数及佩戴的标志; (六)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 — 2 —他事项。 以电话、电报、电传、信函、委托等方式申请的,主管机 关不予接受。 第六条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向主管机关递交书 面申请时,应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 记表,回答经办人员的有关 询问。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 还应提交 单位主要负责人 签名和加 盖公章的批准 文书。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时间, 从主管机关接受集会 游行示威申请登 记表时起 计算。 第七条 主管机关接受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 记表后,应当在 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 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书面决定,不 许 可的应当说明 理由。主管机关 逾期不作决定的,视为 许可。 主管机关应当 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 送达地址, 将许可或 者不许可的决定通 知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申请集 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未按约定的时间和地址等 候,致使主 管机关 无法送达的,视为 撤回申请。主管机关 未按约定时间和 地址送达的,视为 许可。 第八条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对主管机关不 许可 的决定不 服的,可以自接 到决定通 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 同级 人民政 府申请复议,人民政 府应当自接 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 日内作出决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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