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公司报告
ICS 27.140 P 56 浙 江 DB3301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1/T 0227—2018 城市非河道小微水体管理与养护规范 2018 - 06 - 20 发布 2018 - 07 - 20 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301/T0227—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拱墅区人民政府湖墅街道办事处、拱墅区城市管理局、杭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杭 州市市区河道监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韧、顾建强、钱志卫、曾平华、叶茂勇、祝伟铃、徐立。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3301/T0227—2018 城市非河道小微水体管理与养护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非河道小微水体的分类、达标要求、管理分工、日常巡查、水质抽样检测、养护 方法、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非河道小微水体的日常管理与养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3/T721水产养殖消毒剂使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市非河道小微水体 城市内除河道、内河以外,位于公共场所且与外界水系不直接连通的固定露天水体。如:公园池塘、 历史古塘、居民小区(或单位)内的露天水池、小河小溪、沟、渠等。 注:公共露天游泳池不属于城市非河道小微水体,其管理按照公共游泳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执行。 3.2 责任单位 城市非河道小微水体(以下简称小微水体)的所有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或由政府或部门指定的管理 单位。 3.3 池塘(沟渠)长 由政府或治水主管部门指定或由小微水体责任单位确定,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小微水体日常监督管理 工作的人员。 4 分类 4.1 根据水体类型、所处位置、发挥作用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将小微水体按重要程度从高到低依次分 为 A、B、C 三类。 4.2 A类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小微水体,可列为A类: a) 属于历史名胜古迹或位于风景旅游景点内的,如:历史古塘、寺庙放生池等; 1 DB3301/T0227—2018 b) c) d) 位于公园内的; 位于政府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所内的; 位于学校、医院、青少年活动中心、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等科教、卫生、文化、艺术场所 内的; e) 位于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内的; f) 政府或治水主管部门认为应纳入 A 类管理的。 4.3 B类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小微水体,可列为B类: a) 位于居民小区内的,如:喷泉池、景观池等; b) 位于宾馆、酒店等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场所内的; c) 位于商场、集贸市场等商业服务场所内的; d) 位于影剧院、游乐场等公共娱乐场所内的; e) 政府或治水主管部门认为应纳入 B 类管理的。 4.4 C类 除A、B类外的其他小微水体。 5 达标要求 应符合以下达标要求: a) 水体 pH 值应在 6~9 之间、透明度大于 25cm; b) 水体无异味,颜色无明显发黑等异常情况; c) 水面无明显垃圾漂浮物; d) 水底无明显淤泥或垃圾淤积; e) 沿岸无非法设置排污口; f) 沿岸无明显垃圾。 注:雨水排放沟、渠和平常基本无水(只有降雨才有水量)的小河、小溪、小渠等水体,pH值、透明度可不作要求。 6 管理分工 6.1 6.1.1 6.1.2 6.1.3 6.1.4 6.1.5 6.2 区、县(市)治水主管部门 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辖区内小微水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小微水体的动态摸底排查工作。 负责对街道(乡镇)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考核。 负责统筹协调落实经费、人员、设备等保障措施。 按上级政府或部门要求落实对小微水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街道(乡镇) 6.2.1 组织开展辖区内小微水体动态摸底排查。 6.2.2 对辖区内小微水体进行登记造册,依照第 4 章的 A、B、C 进行分类,按本地坐标系绘制小微水 体分布图。指定或确认小微水体的责任单位。 2 DB3301/T0227—2018 6.2.3 落实池塘(沟渠)长,明确工作职责,对池塘(沟渠)长工作情况进行动态检查。 6.2.4 组织开展对小微水体的日常巡查、水体抽样检测和专项督查。 6.2.5 对不达标的小微水体,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及时将情况报治水主 管部门。 6.2.6 遇到突发或重大事件(如水体遭人为恶意破坏、污染),应第一时间向上级政府或治水主管部 门报告,并参与现场整治工作。 6.2.7 建立义务监督员队伍,组织开展义务监督活动。 6.2.8 组织开展爱水护水相关宣传活动,每年不少于 2 次。 6.2.9 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对小微水体管理工作的社会满意度调查。 6.2.10 制定并组织实施小微水体长效管理制度,并持续改进完善。 6.2.11 配合上级政府或治水主管部门做好小微水体其他管理工作。 6.3 池塘(沟渠)长 6.3.1 监督小微水体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小微水体整治重点工程项目的落实。 6.3.2 对小微水体进行日常巡查。 6.3.3 遇到突发或重大事件(如水体遭人为恶意破坏、污染),应第一时间向街道(乡镇)报告,并 监督落实整治工作。 6.3.4 配合政府或治水主管部门做好小微水体其他管理工作。 6.4 责任单位 6.4.1 制定并实施小微水体环境治理实施方案。 6.4.2 确定并实施小微水体整治重点工程项目。 6.4.3 对小微水体进行日常养护。 6.4.4 对需委托维保单位进行养护的,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 6.4.5 对维保单位的养护工作进行监督,督促维保单位标准化开展养护工作并做好日常养护记录。 6.4.6 遇到突发或重大事件(如水体遭人为恶意破坏、污染),应第一时间向街道(乡镇)报告,并 按要求落实整治工作。 6.4.7 配合政府或治水主管部门做好小微水体的其他管理工作,保障小微水体符合达标要求。 7 日常巡查 7.1 巡查频次 7.1.1 a) b) c) d) 街道(乡镇)应落实职能部门、人员,定期对小微水体开展日常巡查,具体巡查次数要求如下: A 类小微水体,应每天至少巡查 1 次; B 类小微水体,应每周至少巡查 1 次; C 类小微水体,应每半月至少巡查 1 次; 暴雨后或高温天气下,应加大巡查频次。 7.1.2 责任单位应每日进行巡查。 7.1.3 池塘(沟渠)长应每周至少巡查 1 次。 7.2 巡查内容 巡查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3 DB3301/T0227—2018 a) b) c) d) e) f) 7.3 水面有无漂浮垃圾、大规模的漂浮植物; 水体是否存在黑臭情况; 水底是否有明显淤泥垃圾; 沿岸是否有非法排污口; 沿岸是否有明显垃圾、杂物甚至违章建筑; 池塘(沟渠)长标识牌信息是否完整、准确。标识牌样式见附录 A。 日常巡查表 巡查应填写《小微水体日常巡查表》,具体样式见附录B。巡查记录应做好归档以备查。 8 水质抽样检测 8.1 常规抽样检测,A 类小微水体宜每季度 1 次;B 类小微水体宜每半年 1 次;C 类小微水体抽样检测 次数不作具体要求,视水质情况而定。 8.2 如发现水质情况恶劣,应立即开展抽样检测。 8.3 所抽水体样本应送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报告应由送检单位归档管理。 9 养护方法 9.1 清理 9.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A、B、C三类小微水体。 9.1.2 清理目标 人为引入或自然本身蓄积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如季节性死亡的水生动、植物残体、长期沉淀产生的 部分浮泥等,漂浮着的塑料袋、纸屑、杂草落叶等垃圾杂物。 9.1.3 保洁船 9.1.3.1 9.1.3.2 9.1.3.3 9.1.4 对水域面积较大,人员无法靠自身完成打捞清理工作的,应配备保洁船。 保洁船的作业应参照河道保洁船使用安全管理要求。 保洁船船体应保持整洁。打捞完毕后应将船体冲刷干净,并用缆绳固定船舶。 水域拦截 对于水域面积较大的小微水体,可根据需要,按照水流走向和变化规律,在漂浮废弃物易集聚处设 置拦截设施。拦截设施应保持外形完好,并采取遮盖措施,避免垃圾暴露在外影响环境。设施内的垃圾 应每天清理一次,保证不溢满。 9.1.5 清洁要求 9.1.5.1 确定。 9.1.5.2 9.1.5.3 应每日对水面漂浮物进行打捞清洁。每天清洁次数根据小微水体实际情况,由责任单位自行 暴雨后,应在雨后 48 小时内完成对漂浮杂草和垃圾的清理工作。 当水体出现蓝(绿)藻[气温在 25℃~30℃时,易出现蓝(绿)藻]时,应采取措施及时清理。 4 DB3301/T0227—2018 9.1.5.4 9.1.5.5 9.1.5.6 9.2 应每日清洁小微水体周边垃圾,定期修剪水边植物。 清理的垃圾应在指定地点堆放,日产日清,不得焚烧。 清理的死禽死畜应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作无害化处理。 增氧 9.2.1 如具备安装条件(安装点应避免运行时产生的噪音影响周边群众的日常生活)的,宜安装增氧 设施。 9.2.2 增氧机的选型、安装数量根据水域形状、面积、深度等因素确定。 9.2.3 增氧机应安装于水体中央或偏上风的位置。一般距离池堤 5m 以上,并用插杆或抛锚固定,安装 时应保证其在工作时产生的水流不会将池底淤泥搅起。 9.2.4 增氧机应在安全的情况下运行。应结合季节、水质条件、天气情况和增氧机的工作原理、主要 作用、增氧性能、增氧机负荷等因素来确定运行时间。正常情况下,晴天在午后开机,阴天在清晨开机; 雨天不开机。开机时间应至少在 1 个小时以上。 9.2.5 如发现水面起较多白色泡沫(夏季闷热天气易产生此现象),或经检测水体表层溶氧小于 3mg/L 时,应立即向水体增氧。 9.2.6 应按照保养手册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增氧机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增氧机电器电缆有 无破损或异常,防止漏电。及时清理增氧机周围漂浮物和垃圾,避免堵塞增氧机进水口。 9.3 消毒 对有养殖鱼类等水生动物的小微水体,可参照DB33/T721的要求使用消毒剂进行消毒。 9.4 水生植物种植 9.4.1 根据水域面积、水的深浅、拟取得的水面景观效果和水生植物特点等选择水生植物种类。挺水 植物宜种植在不妨碍水上活动的区域。沉水植物种植应考虑植物生长所需水域深度。浮水植物可作静水 面上的点缀。 9.4.2 种植面积应不超过水面的

pdf文档 DB3301-T 0227-2018 城市非河道小微水体管理与养护规范 杭州市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3301-T 0227-2018 城市非河道小微水体管理与养护规范 杭州市 第 1 页 DB3301-T 0227-2018 城市非河道小微水体管理与养护规范 杭州市 第 2 页 DB3301-T 0227-2018 城市非河道小微水体管理与养护规范 杭州市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09-30 09:44:18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