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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管理条例 (2022年1月28日青龙满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2年7月 29日青龙满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规范财务活 动,保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 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龙满族自治县 (以下简称自治县 ) 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坚持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的原则 ,实 — 1 —行计划管理,加强财务监督。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 组织领导下,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和财会人员等按照有关规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职责。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筹集资金 ,管好用好集体资产 ,建 立健全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加强财务信息管理 ,完善财务 监督,控制财务风险 ,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推动集体经济发 展。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自 治县农业农村部门 )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 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工作机构 (以下简称乡镇农业农村 工作机构)是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村集体 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 ,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法律、 法 规; (二)指导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 (三)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四)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监督 ; (五)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乡镇农业农村工作机构代管 — 2 —的资金、账目 ; (六)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 职资格审查; (七)检查纠正违反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 问题; (八)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 责。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 府和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村集体经济 组织财务审计工作接受审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农村经济管理队伍建设。农 村经济管理经费列入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 ,忠于职守,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财务计划与收益分配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安 排、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每年编制 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 — 3 —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兴办 企业及资源开 发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计划 ,应当经乡镇农业农村 工作机构审核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 并公示五个工作日以 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备案。 年度财务计划 需要作部分 变更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 序办 理。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包括 :经营收入、发包 及上 交收入、 投资收益、 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年 终收益分配 前,应当清查资 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 可分配收益。 可分配收益按照下列 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按照持有本集体经济组织 股份或者份额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积公益金的 提取比例应当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确 定,不得少于村集体经济组织 弥补亏损后可分配收益的 百分之 二十。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方案应当明 确各分配 — 4 —项目和分配 比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报乡 镇人民政府 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 来源主要有: (一)历年积累; (二)各项生产经营 及土地发包、 租赁、使用权拍卖等收入; (三)依法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 取的费用; (四)国家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资金; (五)处置集体财产收入 ;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共同生产费; (七)国家和有关单位 拨入的资金; (八)救济、救灾、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款; (九)其他资金 来源。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账目 可以委托乡镇农 业农村工作机构代管 ,其所有权、使用权、审批 权和收益 权不 变。 代管机构应当 及时支付代管资金。任 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 占和挪用代管资金。 — 5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乡镇农业农村工作机构要 求开设 一个基本账 户,预留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 专用章、法定代表人 章和乡镇农业农村工作机构负责人章三个 印鉴。村集体经济组 织资金全部 纳入基本账 户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留有一定 数额 的备用现金,其数额由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 政府根据 各村实际 情况确定。 禁止出租或者转借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月定 期向乡镇农业农村 工作机构 报账,并提供真实合法的会计资 料。资金收支 票据应 当由经 手人签字、监事会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审 批,需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 过的,应当有会议 记录复印件。 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管资金、账目的乡镇农业农村工 作机构应当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 求,做好相关会计 工作。 乡镇农业农村工作机构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工作人 员调动工作或者 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按 时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各项收款应当由财会人员经 办,并使用统一规定的收 款凭证,不得使用白条收款,不得无 据收款。 — 6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现金应当 及时入账,不得公款私存,不 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非财会人员 不得保管现金。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 度,严格审批 手续,各项开支应当按照制度审批。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资金 ,应当取得真实、合 法的原 始凭证,对于手续不完备的开支 不得付款。 第十九条 下列财务事 项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 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备案: (一)大型工程款等数额较大的财务开支 ; (二)招商引资费用开支; (三)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 处置; (四)数额较大的举债、担保; (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 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 及补贴标准; (六)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 方案; (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 劳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 方式处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 ; (九)认定无法收回的应收 款; (十)资金管理 中的其他 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 数额较大的具体 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 确 定。 — 7 —前款规定的财务事 项应当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得举债兴 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 性活动应当 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 范围等要求。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有 价证券应当详细记 载并纳入会计账内核算 ,按照规定由财会人员保管或者委托 银 行代管,其他人员 不得存放。 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得为个人和本集体经济组织 之外的单位 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 各种应付款项应当按 期支 付;对各种欠款应当按 期收回,逾期欠款有合同约定的 ,从合 同约定,无合同约定的,可以按照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 占用费。对 无法收回的欠款,由村集体经济组织 提出处理意 见,经乡镇农业农村工作机构审核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 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决定后,进行账务 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 上级下拨或者其他 来源的 专项资金,应当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 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用 途。 第四章 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管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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