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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四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 法权益,营造幸福宜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 争、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着力提升物业管理专业化、标准化 、 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条 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 业主委员会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下 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 制,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 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 合协调工作机制和物业管理平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并保障工作经费 。 — 2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 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 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 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机 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 委员会选举、换届; (二)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 法履行职责; (三)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物业纠纷调解组织, 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职责 。 居(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级人民 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开展 应对工作, 所需物资和资 金纳入政府应急体系管理。 物业服务人应当 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 置措施和其他 — 3 —管理措施, 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对于物业服务人 执行政府 依法实施的应急处 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物业使用人 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依法 予以配合。 第九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行为准则、 行业规范等制度, 加强从业人员业务 培训和行业自律管理,维 护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 可持续 发展。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业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 约 和物业服务合 同,享有业主权 利,履行业主 义务。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 同决定: (一)制定和 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 修改管理规 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 或者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确定 或者变更物业服务方 式、服务内 容、服务标准 和收费方案; (五)选 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六)业主共有资 金使用与管理; — 4 —(七) 筹集、使用建 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的维 修资金; (八)改建、 重建建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 (九)改变共有部 分的用途或者共有部 分经营管理; (十) 在物业服务区域公共 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 特征 识别设备; (十一)物业服务区域划 分与调整; (十二)设立业主代表大会以及确定其职责; (十三)有关共有和共 同管理权 利的其他 重大事项。 提交业主共 同决定的事 项,应当 尊重公序良俗,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和 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 第十二条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 个业主大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指导成立业主大会 筹备 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 单位应 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按照物业服务区域 规划核准总建 筑面积0.3元/㎡标准,将 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 账户,业主大会 筹备组按规 定申请使用。一 个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经费最高不 超过十万元,最低不少于二万元。 老旧小区或者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物业服务区域 筹备首 — 5 —次业主大会会议 所需经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 分为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业主 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 期会议,并应当于会议 召开十五日 前 将会议 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在物业服务区域 显著位置公告 并通知全体业主, 同时书面告知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居(村)民委员会。 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 召集业主大会 临时 会议: 专有部 分面积占比百分之 二十以 上的业主 或者人数占比百 分之二十以 上的业主提议; 物业服务区域发生 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即时商议; 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约定应当 召开业主大会 临时会议的其他 情形。 第十四条 超过三百户的住宅小区, 可以以幢、单元为单 位推选业主代表, 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的产生 程序、 工作规范等事 项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 业主代表大会 召开前,业主代表应当 就会议拟讨论的事项 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 意见,并经业主确 认后,在业主代表大 会上如实反映。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 可以采用现场 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 — 6 —见或者电子信息技术等方式召开。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被委托人应当提 供 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本人 身份证明材料、委托 人不动产产权 证明的复印件,按照 受委托事项、时间、权限, 代表业主行使权 利。 表决应当采用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业主 签收书面表决票或 者在投票表决期间登录电子投票表决系统的,视为参与表决。 业主参与表决,应当作 出同意、不同意、弃权的意思表示,未 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视为弃权。 业主的表 决情况及统计结果应当在三日内 由业主委员会 在 物业服务区域 显著位置公告,并通过 互联网方式告知业主,公 告期不少于七日。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 约、业主大会 议事规则的 草案进行表 决。表决未通过的, 筹备组应当 征求业 主意见修改后重新表决。 管理规 约应当包含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 共同利益和应当履行的 义务;违反管理规 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事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 包含业主大会议事方 式、表决程序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届 期、任职条 件及资格终止情形; — 7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筹集、开支范围、开支金额,成员工作 补 贴标准;对业主委员会主任、财务负责人任 期和离任审计的规 定;设立 候补委员、监事委员会的规定;业主共有资 金账户、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业主委员会换届等 事项。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 是业主大会的 执行机构, 由业主大 会选举产生,五人 至十五人 单数组成, 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 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 出现空缺时, 设有候补委员的, 由候补委员依次 递补。 业主大会 可以设立监事委员会,代表 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 员会的工作。监事委员会 由三人或者五人组成,成员 在非业主 委员会成员的业主中选举产生。监事委员会议事规则、成员的 资格、任期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基层党组织引导业主中的党员 参加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 会成员选举, 鼓励党员通过法定 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和监 事委员会监事 长。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为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自 然人业主 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代表,并 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纪守法、公 正廉洁、热心公益事业、责任 心强,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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