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公司报告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2004年9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 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9年6 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次会议修订 2019年7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6月27 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 河道管理条例〉等 三件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河长制 第三章 规划与整治 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1 ─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修 复水生态、保护水资源、弘扬水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的规划、整治、 保护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太湖、阳澄湖和水路交通运输的管 理,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内的河道管 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河道管理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区域协同、综 合治理、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 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的建设、管理、维护运行等所需经费 纳入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河道整治维护、水岸清─ 2 ─洁、日常巡查等工作,依法及时处置违法行为。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级市(区)人民 政府规定的职责,明确责任主体,做好区域内河道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 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清 淤疏浚和水岸清洁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管理的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 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园林 和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河道基础 信息的调查与评 价,建立专业数据库,推动信息资源的内部整合和部门 之间的 共享。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新闻媒 体应当加强 河道管理和保护的 宣传教育 ,普及河道管理和保护的相关 知 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鼓励志愿 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河道保护、宣传教育 和监督 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 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 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 3 ─ 对管理和保护河道作 出突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 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 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河长制 第九条 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 任,建立健全部门 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水污染防 治、水资源保护、水域 空间管控、水环境提升、水生态修复等 工作,维护河道健 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 提升河道综合功 能。 第十条 市、县级市(区)、镇(街道)设立总河长,河道 分级分段设立市级、县级、镇级、村级四级河长。总河长、河 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组 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实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 查、绩效考核 和责任追究。 市、县级市(区)总河长应当 推动建立部门监督管理和 执 法联动机制。 第十二条 市级、县级河长负责协 调和督促政府和相关部门 制定河道整治和保护方 案,协调和督促解决方案落实中的重要 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水域出现的问题、依法查─ 4 ─处相关违法行为。 镇级河长负责协调和督促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 具体任务的 落实,对责任水域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协 调和督促处理巡查发 现的问题,劝阻、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并履行报告职责。 村级河长负责对责任水域 进行日常巡查,督促落实责任水 域日常保洁、护堤等措施,配合开展河道保护宣传教育 和河道 整治,劝阻相关违法行为。督 促、劝阻无效 的,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报告职责。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设 立河长制工作机构,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实 施,研究制定相关管理规 定,安排年度工作任务; (二)负责总河长、河长确定事 项的督促落实,对河长制 工作和河长履职情况进 行检查、评价、考核,协调处理跨界河 道相关河长制工作 ; (三)承担河长履职专业培训和技术指 导工作,组织建立 河长管理信息系 统; (四)总河长、河长交办的其 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各级河长按照认河、巡河、治河、护河的 流程履 行职责,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 治理工作,实现水岸共 治,推行河道综合管护模式,提升河道生态环境质量。─ 5 ─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置河长制公 示牌。公 示牌应当标明河道概况、河长姓名及职务、河长职责、整治目 标和管护要求、排污口情况 、禁止和限制行为、监督电话等事 项,并设置于河道沿岸显著位 置。 公示牌内容变动或者公示牌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 管理机构,未按照总河长、河长的督 促期限履 行处理或者查处 职责,由同级河长约谈该单位 负责人,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 约谈该单位 负责人。 市级、县级、镇级河长 未履行职责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总 河长进行约谈。 第三章 规划与整治 第十七条 河道分为流域性河道、区域性 骨干河道、跨县重 要河道、县域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 由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 施管理的河道,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上级要求配 合做好相关 管理工作;区域性骨干河道、跨县重要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 门实施管理,也可以根据统一规划和管理 要求 ,由县级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 施管理;县域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由─ 6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明确实 施管理的单位。 河道管理名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并定期调整。名录制 定及其定期调整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向社会公布。 湖泊的分类和名录管理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管理 权限,按照防 洪排涝、资源配置、保护优先、系统治理的总体安排,会同发 展和改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 等部门编制河道保护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并报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编制区域性骨干河道、跨县重要河 道的保护规划,并根据上一级河道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 流域性河道的保护实 施方案。 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域 重要 河道和一般河道的保护规划, 并根据上一级河道保护规划制定 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 骨干河道、跨县重要河道的保护实施方 案。 第十九条 编制或者修改其他专业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 有河道的保护和新河道的建设。 合理利用河道岸线资源,岸线利用的具体控制指标应当在 相应规划中明确。 第二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河道、─ 7 ─ 湖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界工作,划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以背水坡堤脚外 护堤地外边缘 为 界;无堤 防的河道,以河口线(直立护岸的,河口线为护岸临 水边界线;斜坡 护岸的,河口线为斜坡与河岸的交界线)外五 至十米为界,或者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河 道两侧上述界线 内的水域和陆域为管理范围。 (二)湖泊的管理 范围为湖泊的水域、堤防及护堤地。有 堤防但没有护堤地的,以背水坡堤脚外不小 于十米为界;背 水 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外河口线为界;无堤 防的,以设计洪 水位以上湖口线外不小 于二十米为界。 河道、湖泊保护范围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区域性骨干河道管理范围界线外不小 于二十米为 界,跨县重要河道、县域重要河道管理范围界线外不小 于十米 为界,一般河道管理范围界线外不小 于五米为界。 (二)七浦塘、西塘河等输送清水的河道,以管理 范围界 线外不小 于三十米为界。 (三)湖泊管理范围界线外不小 于十米为界。 第二十一条 河道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 程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 程序报请 批准,审批 部门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意见。─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08-0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08-0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08-0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08-0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0:1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