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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2022年6月29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人才强市战略, 充分发挥人才效能, 激发 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促进人才事业发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 引进、培养、 留住、用好、服 务、保障等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 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 动者。 第三条 人才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为促进人才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促进人才发展应当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大局 、突出市 场导向、体现分类施策、扩大人才开放的原则 ,构建科学规 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智慧共享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 。 1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制定实施 人才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人才 发展工作纳入综 合绩效考核体系 ,并将人才工作所需经费作为本级财政支出重 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 第五条 本市设立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统筹协调人才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制定并指导落实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重大人 才发展政策; (三)部署年度人才发展工作; (四)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协调推进重点人才工作; (五)督促检查人才发展重点工作; (六)决定有关人才发展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 区域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牵头抓总、协调 、督促检查、 服务保障等工作 ,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政策组 织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才服务体系构建等工作;其他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人才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人才工作。 2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 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 术协 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会科学 界联合会、工 商业联合会等 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 身优势, 联系和服务各类人才,促进人才发展工作。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制度,落实人才政 策,为人才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 第九条 鼓励长春国 家自主创新 示范区、吉林长春国 家农业 高新技 术产业示范区和各开发区开展人才发展工作改革先行先 试,创造 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第二章 引进人才 第十条 人才引进应当 充分发挥市场 在人才资源 配置中的决 定性作用,根据国 家和省、市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大 平台 需要,推动人才 跨领域、 跨部门、 跨区域一体化 配置,采取符 合本市实际的引才 措施,破除户籍、地域、学 历、人事关系等 制约,吸引各类人才向本市 流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 建设,定期组织人才 交流活动, 简化引进手续,落实优 惠政 策,为 海内外人才到本市工作创造条 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对国家级科研院所、世界一 流大学和一 流学科建设大学、 企业引进的重点 院校全日制本科 3生、硕士、博士研究生,给予安家补助。对首次在本市自主创 业、灵活就业、中 小微企业就业的大专 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给 予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设立产业 紧缺人才 编制池,提供产业 紧缺人才事业 编制,专门用 于为本市科技含 量高、设 备工艺先进、管理体系 完善、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发 展招聘紧缺人才。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实施高 层次人才引 进计划,引进、 集聚海内外战略科学 家、科技领 军人才、 企业家 人才、高技能人才和高 水平创新团队。 对引进具有 前沿科学技 术的创新创业 团队,可以在引进程 序和支持政策等 方面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创新 柔性人才引进机制 ,支持企业、高等学 校和科 研院所设立人才工作 站、离岸创新基地等柔性引才 平台,对其 在 场地、设备、研发、薪酬奖励等方面的投入,按照一定 比例给予 资金补助。 支持用人单位在域外建立研发中心、开放实 验室、技术转移 中心,对其中 聘用的高 层次人才, 视同全职在本市工作, 可以以 用人单位为主体 申报省级人才、科技项目,享 受相关人才政策。 4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域外人才以 兼职、项目合作、技 术咨 询等形式来本市创新创业。 域外人才或者 团队被本市有关 单位聘请短期从事科研、技 术服务、项目合作的, 聘用期间可以享受本市相关人才政策 待 遇。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国有 企业应当 拓宽选人用 人渠道,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 引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人才。 鼓励、支持国 家机关、事业 单位、国有 企业中的人才向 非 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流动。 提高在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人才保障 水平,引导人才向 艰 苦岗位和基层一线流动。 第十七条 高等学 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在本市创业或 者在职创业、 兼职从业可以享受本市相关创业政策、 成果转化 政策、人才支持政策。 市属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本市离岗创业, 在规定期 限内返回原单位的,可以保留人事关系, 在原单位享受保留职 称、社会保 险待遇。 科研人员创业期 间的科研业绩贡献可以作为在原单位参评 职称依据。 5第十八条 高等学 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经所 在单位同 意,可以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照规定获得报酬。高等学 校、 科研院所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 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和技术技 能人才 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 第三章 培养人才 第十九条 培养人才应当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 求导向,坚持 德才兼备,遵循人才成长规律, 注重人才创新 意识和创新能力 培养,实现系统培养、 整体开发,立 足岗位成才,推进 终身教 育。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围绕省市重大战略 和重大工程,统筹做好 汽车制造、 轨道交通、航空航天、光电 信息、现代 种业、生物医药、中医中药、新材料、数字经济、 新能源、 文化创意、黑土地保护等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 性人才培养。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 基础教 育,优化 配置教育资源,建立健全 教育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 量。 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改进和创新 教学手段和教学 方法,注重激发学 生的兴趣和创新 意识,鼓励青少年开展科技 创新活动,培养学 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 践能力。 6高等学 校应当突出 特色、分类发展,推进 世界一流大学和 一流学科建设,加强基础学科人才培养, 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 体系,培养具有创新 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 层次专业人才。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 校围绕本市发展战略,推动 新工科、新 医科、新 农科、新 文科建设,加快培养高 水平创新 型人才、 复合型人才和应用 型人才。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 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建设国 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 验室、国家级技术创新中 心、国 家级工程 研究中心(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创 新创业示范基地,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 生工作站、创新实 践基地等平台,推动 集聚创新资源,突 破关 键技术,培养高 层次专业人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 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 研工作站、创新实 践基地的组织建设,并按照规定 给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发挥人才培养主体作用,建立 梯 次人才培养制度,科学制定 与实施职工 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 训福利机制,促进人才持 续成长。 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 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 用于职工的各类培 训和继续教育学习。 7对在职业培 训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参加培训人员和培 训机 构,以 及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开 办的、面向社会开放的培 训平 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高 层次人才培养 计 划,推动高 层次人才的培养、 集聚。支持高 层次人才 参加海内 外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加强各行业领 军人才、核 心技术研 发人才培养和创新 团队建设,提 升人才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卓越工程师培养计 划,采取校企合作形式,建设汽车、光电、新材料研发等特色 工程师学院,打造具有突出技 术创新能力、 善于解决复杂工程 问题的工程 师队伍。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 加快高技 能人才培 训基地和技能大 师工作室建设,组织选派优秀高技能 人才赴国(境) 外研修学习,支持 企事业单位设立技能人才培 养平台、评选首席技师,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支持 企事业 单位、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技 术技能类 竞赛、交流等活 动,促进技能人才培养。 职业教育应当大力推行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和 顶岗实习办 学模式,坚持以立 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 宗旨,以促进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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