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12月12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23
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五次会议批准 2022年8月25日烟台市第十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22
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
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
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
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
抓共管、失职追责,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
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
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
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
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保障安全生产监
2督管理工作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完善安全
生产治理体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机构,配备执法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对本辖区
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
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 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
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强
化安全生产监管 力量,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 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本
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指导 协调、动员部
署、监督检查、 巡查督查。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 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 承担本级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承担主体
责任,并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市、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 承担职责范 围内的安
3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 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 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 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 不明确的, 由市、区(市)人民政府 按照业务相 近
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 互配合、齐
抓共管、 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工作。
第八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参与生
产安全事故调查, 提出保障安全生产建议, 维护职工合法
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 参加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 面
的合法 权益。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功能区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加强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和安全 文化建设,开展安全常
识普及和事故 警示教育活动,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 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 公
益宣传,并对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进行 舆论监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4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具备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 特点,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 教育,保障
投入, 严格管理,完善 措施,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预
防事故。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工作职责, 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全 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或者安全总监 协
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直接管理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并履行下 列职责:
(一)督促 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
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二)组织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及整改;
(三) 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并向主
要负责人 报告;
(四)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演练与修订工作;
5(五)对生产经营 决策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
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提出意见建议;
(六) 阻止和纠正本单位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的决定和行为,并及 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报告;
(七)发 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 紧急情况时,作出停
止作业 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 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决定;
(八)对从业人员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 操作
规程的行为,经批 评教育拒不整改的,提出处理意见并监
督落实;
(九)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的其 他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以及应当依法履行的其 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 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 各自岗位业务
工作职责的同 时,对分管 或者负责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直接管理责任,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履行下 列职责:
(一)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分管 或者负责范 围内的安全
生产工作检查, 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对检查发 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分
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或者安全总监 报告和通报,提出整
改措施意见,落实整改责任;
(三) 每年向本单位 报告一次分管 或者负责范 围内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 立和执行 情况。
6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 技术管理机构以及相关 技
术人员应当履行下 列安全生产职责 :
(一)组织 或者参与制定安全 技术规程、作业规范、 技
术标准;
(二)制定重大 危险源的 技术管理方 案;
(三) 排查生产经营过 程中存在的安全 技术问题并及时
处理;
(四)定 期评估生产工 艺、设施设备等生产要 素的技
术安全现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 立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
训制度,依法对从业人员、 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
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其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
的时间、内容、学时、参加人员以及 考核结果等情况,并
由教育和培训对象签字。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从业人员配
备劳动防护用 品的种类和型号,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 无偿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督促、
检查、 教育从业人员 按照使用规则 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
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 品的情
况应当如实记录。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 程中,应当 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
7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
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爆破、吊装、悬挂、挖
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 限空间、
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 临近油气管道、 高
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的,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 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规定。
实施危险作业的相关 票证、台账等书面记录应当建 档
备查,保 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十六条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 采掘
(剥)运输装备智能化升级,推动固定设备设施自动化 控
制系统 改造,逐步实现采、掘(剥)、支、 铲、运等生产
环节的机械化连续作业,减少作业 现场人员,实 现现场无
人化作业。
第十七条 非煤地下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 立动火
作业安全管理和审批制度,明确动 火作业级 别以及分级 标
准、动 火作业审批内 容以及程序、动火作业各相关人员要
求;作业 前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加强作业过 程安全管理
作业完 毕后进行安全确 认,落实动火作业风险管 控和应急
处置措施。
在井口、井筒动火作业时,必须 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
员,在主要进风 巷动火作业时,必须 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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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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