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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202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四章 辞职、撤职及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 称省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 —— 1 ——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持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 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 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 依法任免。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其权限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任免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承担任免工作的机构负责有关任免事 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下列人员: (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 时,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 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 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 —— 2 ——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应当是省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 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 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代表资 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是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五)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 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 题的调查委员会,由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省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省人大 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下列人员: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 务的时候,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副省长中提名,决定代理 省长;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者代理省 长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省长; (三)根据省长或者代理省长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 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厅长,由省人民政府报 —— 3 ——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监察委员会下列人员: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因 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省监察委 员会副主任中提名,决定代理主任; (二)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代理主任提名,任免省 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列人员: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省高级 人民法院副院长中提名,决定代理院长; (二)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代理院长提名,任免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 判员; (三)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代理院长提名,任免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开远铁路运输法 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下列人员: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省人民 检察院副检察长中提名,决定代理检察长, 并分别由省人民检察 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 4 ——员会备案; (二)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代理检察长提名,任 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代理检察长提名,任 免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开 远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 员; (四)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代理检察长提请, 批 准任免 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代理 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代理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或者代理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代理检察长(以下简 称提名人)可以分别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任免案。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直 接提请省人大常 委会会议审议。其他任免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 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提请拟任职的,应当报 送提请任职报 告,并附拟任职人员 简历、德才表现、任职理由、 照片等材料;提请 拟免职的,应 当报送提请免职报 告,并附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 照片等材 —— 5 ——料。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承担任免工作的机构负责 草拟省人 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及其有关 材料,负责对其他提 名人提出的任免案及其有关 材料进行初审,并向省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报 告。 省人大常委会承担任免工作的机构在 初审过程中,可以要 求有关部门对 拟任免人员的情况提 供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讨论任免案时,提名人或 者其委 托人应当到会作报 告;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 , 由提名人或者其委 托人到会作报 告,并由有关机关向会议提 供 拟任免人员的有关资 料。有关机关、提名人或者其委 托人可以 安排有关人员 听取会议讨论、审议情况, 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 接到省人大代表或者人民 群众反映 拟任免人员问题的 材料,或者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认为对拟 任免人员的有关问题 需要进一步了解,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 议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对问题 进行调查,作出书面报 告。对拟 任免人员是 否提请会议审议、表决或者推 迟到以后的会议审议, 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表决 前, 提名人要求撤 回的,应当书面 说明理由, 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会议报 告,对该任免案的审议 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任免案, 采用无记名 —— 6 ——按表决器方式逐人表决。 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 生故障,采 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其中,对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 员会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昆明铁 路运输法院、开远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省人 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开远铁路 运输检察院检察员,可以 逐人表决, 也可以合 并表决。 同一职务 同时有任 命和免职 两项表决时, 先进行免职项的 表决, 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 拟任免人员可以表 示赞成,可以 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未按表决器或者未投票的视同弃权。 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 半数通过。表决 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 场宣布。 第十六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 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未获通过的,不 得在同一次会议上 再次进行表决。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 命未获通过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工作 需要和本人 条件,提名人可以向以 后的省人大常委会 会议再次提名。 两次未获通过的,届内不 得再提名为 同一职务 人选。 第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通过任 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应当 颁发任命书,并组织宪法宣誓;批准任命的州(市)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省人大常委会委 托州(市)人大常委会 为其颁发任命书和组织 宪法宣誓。 —— 7 ——通过任 命的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 代理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 长,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任职发 言。 第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 按照规定向社会公 布任免的地方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 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行 文通知有 关机关。 第十九条 拟决定的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代 理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人选, 如不是副省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可以在省 人大常委会 同一次会议上依法任 命为副省长、副主任、副院长 、 副检察长, 再决定代理省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 长;如本机关提名人因缺位不能提名以上副职,由省人大常委 会主任会议提名。 代理省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省长、主任、院长、检察长为止。 第二十条 由省人大常委会任 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人员;省监察委员 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 察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代理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或者代理检察长提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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