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公司报告
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 , 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民用绿色建筑的规划、 设计、建设、认定、运行、改造、支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 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 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 筑。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 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 决绿色建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 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审批服务管理、能源、机关事 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 推广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和知识普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做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 第七条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等级管理,由低 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鼓励 绿色建筑按照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低碳、零碳等要 求进行建设。 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公 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等级标准进行建设;超高层、超 限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三星级等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 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等级标准进行建设。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完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运行管理制度。 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明 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总体布局、重点发展区域、既有建筑绿 色化改造等内容。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将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装 配式建造要求 等绿色建筑建设指标。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将绿色建筑建设指标纳入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审批服务管理 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建设指标纳入项目 评估和审查范围。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审批服 务管理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建设指标纳入建设工 程规划审 查范围。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应当对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施工 图专项设计文件进行专家论证。 第三章 建设与认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建 筑碳排放分析报告等内容,明确绿色建筑建设指标和实施 方案。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要求 进行建设,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 置公示绿色建筑建设指 标相关信息。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 检测等单位降低绿 色建筑建设指标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 检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 用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要求进行专项 验收;对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绿 色建筑建设指标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未 按照要求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进行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设计 文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建设指标和施工 图设 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监理 方案。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进行 检 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绿色 建筑建设指标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 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绿色技术 措施以及相关设备设施运行 保护要求、保修期限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 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九条 一星级以上等级的绿色建筑在 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认定绿色建筑标识。 第二十条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 采用下列绿色建筑技术 : (一)智能建造、装配式建造技术; (二)建筑信息模型和其他信息化技术; (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技术; (四)建筑遮阳、高性能外墙保温和高性能门窗技术; (五)雨水和再生水利用技术; (六)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技术; (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 (八)其他绿色建筑技术。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 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协同发展,推广装配式建筑。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绿色建筑发展专 项规划,确定一定 比例的民用建筑选用装配式建造技术进 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大型公共建筑、装配式建筑等绿色建筑项 目应当应用建筑信息 模型技术。 鼓励其他绿色建筑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中应用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服务费用应当作为不可竞争 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三条 新建绿色建筑应当结合当地 气候和自然 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可 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 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 第二十四条 绿色建筑应当采用节水设施、安装节水器 具,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优先采用雨水、再生 水等非传统水源。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绿 色建材的生产、认证和推广应用。 第四章 运行与改造第二十六条 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水、电、燃气等设备系统运 行正常; (四)节电、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 (五)室内的温度、湿度、噪声、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标;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 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七条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 绿色建筑的设施设 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保障绿色建筑正常 运行。 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进行 维护和保养的, 应当在服务合同中 载明符合绿色建筑运行要求的服务内容。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能 耗监测、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限 额等节能监督管理制度 , 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数据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用 水、用电、用气、用热 等能耗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九条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应当安装建筑能耗动态监测计量装置。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安装能源分项计量装 置。 第三十条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建筑能耗 数据报所在地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 构采用合同能源管 理方式,为绿色建筑运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提供服 务。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 更新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有序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 改造,提升既有建筑的综合性能。 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 年代、结构 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使用 年限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 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计划,明确改造的 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 既有公共建筑应当进行绿色化改造,由所有 权人或者使用 权人负责实施。 居住建筑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 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计划的,改造 费用 由政府和建筑所有 权人共同负担。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2-09-2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2-09-2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2-09-2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2-09-2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0:03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