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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小企业促进 法》办法 (200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 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九章 监督检查2第十章 附 则 第壱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等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中 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四条 自治区严格落实国家促进中小企业长期发展战略, 严格落实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各类企 业权利平等、 机会平等、 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 型微型企业积极扶持、 加强引导、 完善服务、 依法规范、 保障权益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国家规定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配套政策、 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中小 企业促进工作。3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综合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 行服务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企业 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中 小企业统计监测和分析制度,为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制定与调 整提供决策参考。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统计机 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中小企业进行分类统计、 监测和分析,发 布相关统计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 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新疆),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和共享。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应急援助机制 , 发生自然灾害、 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其 他影响中小企业 生产经营的重大事件 时,及时出台稳定就业、 融资纾困、 房租减 免、 资金支持等 方面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 恢复正常的生 产经营 活动。4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 预算中安排中小企 业发展 专项资金。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根 据本地实际 情况,在本级财政 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 金,并向小型微型企业 倾斜,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 出计划,同级财政部门 及时安排, 审计部门进行 审计监督。 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由自治区财政 部门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 基金,主要用 于引导和 带动社会资 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可以根 据实际 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 基金。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 革、财政、税务等有 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 收、 行政事 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简化和规范税 收征管程序,减轻中小企 业税费负担。5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四条 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 功能,落 实国家经济 金融方针政策, 优化信贷结构,创新 金融产品,改 善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环境,为中小企业提供 高效、 公平的 金融 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 点的金融 产品,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信 贷支持力度,对符合国家 产业 政策、 有市场发展 前景的中小企业, 采取展期、 续贷等方式,提 供可持续发展的信 贷支持, 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自治区地 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 型微型企业提供 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自治 区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 金融服务的 情况纳 入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建立有关部门、 金融 监管机构、 金融机构、 中小企业等 多方参与的 联系对接机制, 研 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 问题。 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小型微型企业 金6融服务 差异化监管政策,实施 差异化考核,推动 金融机构完善 尽职免责制度,合理提 高小型微型企业 不良贷款容忍度。 第十六条 支持金融机构推进 普惠金融组织体系建设,通过 落实专营机制、 设立 专营机构、 推动 已有网点服务升级以及发展 小微支行等 方式,向县域和 乡镇延伸网点和业务,创新小型微 型企业信 贷产品,提升小型微型企业 金融服务 水平。 第十七条 支持有 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 股份、债券和资 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培育中小企业上市资 源,完善上市 服务体系,建立 多层次、差异化的辅导和激励机制,引导 证券、 会计、 法律等 专业服务机构为符合 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 挂牌、 实 施股权融资和发行 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创设信用 风险缓释工具、担保 增信等方式,支持符合 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 债券市场融资, 降 低融资成本。 第十九条 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 收账款、存款 单、仓单、 生产设备、原材料、知识产权等为主要 担保品的担保融 资;持续推进供应 链金融发展,保障供应 链产业链上下游中小 企业融资 需求。 中小企业以应 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 时,其应 收账款的付款7方,应当 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鼓励大型 国有企业、 政府 采购平台、 银行等接入人民 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 务平台, 减少确权时间,降低确权成本;鼓励核心企业开 具商 业汇票替代应付账款,为供应 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应 收账款融资 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中 小企业信用 担保体系,落实国家与自治区有关信用 担保的优惠 和扶持政策,完善信用 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信用 担保 机构的监管。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 团体和企业 出资组建信用 担保机构 ; 鼓励中小企业 组建互助担保机构,开展 互助担保。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 担 保。 鼓励金融机构对 已经办理信用 担保的中小企业 优先给予金 融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典当业、融资 租赁业发展,为中小企业提 供短期和中长期融资。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 方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 构和担保机构,开展对中小企业的 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第二十四条 鼓励保险机构推 广适应中小企业分 散风险、补8偿损失等需求的保险产品,提高中小企业信用保 险和贷款保证 保险覆盖率,提升中小企业 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 险服务能力 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信 贷 激励和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引导 金融机构 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 贷支持,为中小企业信 贷提供便利。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的 扶持力度,鼓励自主创业,建立完善 鼓励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 , 开展创业服务,改善创业环境, 降低创业成本。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 小企业法律政策 咨询和信息服务,通过政府 网站、 公众号等多种 形式,加强 宣传解读,为创业人员 免费提供市场监管、 财税、 金 融、生 态环境、 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 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 需要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 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 获得生 产经营场所提供 便利。 支持利用 存量建设用地、 闲置厂房等改造 建设中小企业创业 基地,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 低成本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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