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2年7月29日遂宁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
— 1 —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
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
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
用本条例。
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
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城市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园
林绿化垃圾、动物尸骸、市政污泥等,不属于生活垃圾,按照
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
包括废弃的塑料、金属、玻璃、织物、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 ;
(二)厨余垃圾,是指家庭、餐饮服务、农贸市场、超市
等产生的易腐烂、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食
材废料、废弃油脂、瓜皮果核、腐肉和废弃的肉碎骨、畜禽内
脏等;
— 2 —(三)有害垃圾,是指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
有害影响、应当专门管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药品、消毒
剂、荧光灯管、镍镉电池、 氧化汞电池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 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
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 受污染的 纸张、纸尿裤、餐巾纸和
废弃的 普通无汞电池及 烟蒂、宠物粪便等。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会 同商务、生态环境等 部门,发布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将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确定管理目 标,保障
资金投 入,建立协调机制, 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 作。
市直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 要求,统筹做好本区域
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 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 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
分类投放、收集等日常管理工 作,动员、指 导、督促辖区内单
位、家庭和 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协助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
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 宣传、引导、组织、动员等工 作。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 主管部
门(以下 简称主管部门), 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 组织实施、
指导协调、考核监督等工 作。
生态环境 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利用、处理
— 3 —实施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 再生资源的行业规划和回收利用
管理工 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执法联动机制,
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行 使行政处 罚权。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
划、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
场监管、 税务、供 销、邮政等相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协同实
施本条例。
第八条 单位、家庭和 个人应当 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履行生活垃圾源 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义务。
机关、 事业单位等应当 带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 作,发挥
示范作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治理
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统筹安排生活
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 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十条 新建、改建或者 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 施
等建设工 程,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 标准和规范 配套建设生活垃圾
— 4 —收集设 施。
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设 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
新建住宅项目应当在 销售场所公 示生活垃圾收集设 施的位
置、功能等内 容。
第十一条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 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 直园区管委会 组织逐步进行改造。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收集设 施,包括收集 站点、场地、收
集亭、垃圾 房等设施。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统筹组织建设
焚烧发电厂、厨余垃圾处理场、垃圾 转运站、填埋场等生活垃
圾处理设 施,设置大件生活垃圾分 拣、拆解场所, 配置生活垃
圾分类运输 车辆等设施设备。
已有的生活垃圾处理设 施不符合有关 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应当进行 改造。
第十三条 住宅区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
其他垃圾四类收集 容器。
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和其他 组织的办公和经营
场所,设 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 容器。
餐饮企业、集中用餐 单位、农贸市场、大 型超市等厨余垃
圾产生 单位,设置相应数量、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收集 容器,
因地制宜设 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 它垃圾收集 容器。
— 5 —其他场所根据 需要,合理设 置生活垃圾收集 容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收集 容器,包括废物 箱、垃圾 桶、垃
圾箱等。
第十四条 商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可回收
物回收 网点。
鼓励住宅区、商场、超市、 便利店等场所设 置可回收物 便
民回收 点。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 采取激励奖补
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 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 、
运输、处理设 施的建设和运 营。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 南和收
集容器规范,公布废弃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生活垃圾的收集
运输单位名单和联系方式,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供 便捷查询
服务。
全市生活垃圾收集 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等应当 统一规范
清晰醒目、易于 辨识。
第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 单位和个人(以下 简称投放
人),应当按照管理责任人公 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并 遵守下列规定:
— 6 —(一)可回收物投放 至可回收物收集 容器、收集场所,或
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 经营者。投放 时尽量保持清洁干燥;
(二)厨余垃圾投放 至厨余垃圾收集 容器。投放 时不得混
入餐具、塑料、 木竹、玻璃、金属等不利于 后续处理的 杂物,
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 沥除液体;
(三)有害垃圾投放 至有害垃圾收集 容器,或者 交给有害
垃圾回收 站点。投放 时保持完整,已破碎、易碎或者含有 液体
的有害垃圾,应当包 裹封装后投放;
(四)其他垃圾投放 至其他垃圾收集 容器;
(五)废 旧家具等大 件生活垃圾和电器电子产品等,可以
预约再生资源回收 经营者上门回收,或者投放 至指定的收集场
所;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 简称
管理责任人)制 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人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
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归属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 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和其他 组织的办公
和经营场所,本 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业 主自行管理的 住宅区,由 全体业主通过管理规 约
约定的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未自行管理的, 街道办事处、乡
— 7 —镇人民政府为管理责任人;
(三)农贸市场、 商场、餐饮服务、 商铺等经营场所, 经
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四) 道路、广场、公园、 客运站、火车站、公共绿 地等
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第二 款、第三 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
地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管理责任人 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 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 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规范设 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点和收集 容器,及 时维
护更新,保持正常使用和整洁卫生;
(三)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宣传,指导、监督分类投放, 组织
开展分类收集;
(四)建 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责任区生活垃圾 来源、类
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五) 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交由符合规定的 单位收集、运
输;
(六)及 时劝阻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及 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职责。
第二十条 管理责任人 履行职责时,有关 单位、家庭和 个
人应当 予以配合。
— 8 —
法律法规 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10-0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9:55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