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公司报告
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2015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6月1日四川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批准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 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 〈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2年7月1日成都市第十七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 〈成都市养 老服务促进条例〉等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五章 服务人员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 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 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养老服务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 场运作、 统筹发展、 保障基本、 适度普惠的原则,并与本市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2 —第四条 本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 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养老服务, 发展公益性养老服务,促进市场化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多层 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五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助、 扶养义务的人 , 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 生活照料、 健康关心、 精神慰藉的 义务。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 作的统筹协调,把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 障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老年优待、高龄 津贴、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等基本养老服务。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行业规范、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协调、 指导、 督促 相关部门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和区(市)县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群团组织,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开展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 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 — 3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做好养 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采取股份制、 股份合作制或者政 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入养老服务业,促进养老服务业发 展。 发展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发挥其在行业自律、 沟通协调等 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人口老龄 化发展 趋势、老年人 分布和养老需求 状况,会同市规划和自 然 资源部门制定全市养老服务设施 专项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市 住建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养老服务设施 专项规划, 编制市 辖区和市人民政府 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计划, 并监督实施。   其他县(市)养老服务设施 专项规划和建设 计划,由所在 地民政部门会 同相关部门根据全市养老服务设施 专项规划编制,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 4 —  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 编制国土空间 规划时,应当按照人 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 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通过公共设施 配套建设, 完善与居 住(小)区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养老服务设施。多 期建设的居 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在 首期进行建设,并 与住宅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公共设 施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的 产权归养老服务设施所在 地的区 (市)县人民政府所有。 已交付产权人的 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 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确保养老服务用 途。   已建成的居 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 现有设施 不能 满足养老服务需 要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区养老 服务设施规划,通过 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   通过公共设施 配套建设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通过 购置、 置换、租赁方式设置的养老服务设施, 由养老服务设施所在 地 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维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 政预算。   第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 推进农村敬老院、 社区日 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 5 — 推动和扶持与老年人日常生活相关的 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 造。 实施居 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 场所的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 建设用 地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 使用性质,不得 损坏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搬迁、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应 当征求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的 意见,并根据养老服务设施 专项规划予以补偿或者重建。建设 期间,应当 安排过渡用房, 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 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 是指以家庭为基础,由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 企业事业 单位、 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 社会组织和 个 人协助家 庭,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 提供的服务。主 要包括为居 家生活的老年人 提供生活照料、 家政服务、 餐饮配送、 代缴代购、 医疗保健、心理关 爱、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八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 以居家生活的老年人的服务 需求为导 向,坚持政府 引导、 保障基本、 社会参与、 市场运作、 — 6 —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的原则。   居家生活的老年人需 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 由接受服务 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 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为居 家养老服务的扶持政 策,发展 以社区为 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体 系。   第二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 当履行 下列职责 :   (一)组织构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居家养老 提 供支撑;   (二)建立与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   (四)统筹规划、按 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   (五) 培育养老服务 产业,完善扶持政 策,引导、鼓励 企 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   (六)制定服务规范和 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 信 息网络建设;   (七)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区(市)县人民政 — 7 — 府要求,配备专职、兼职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 支持和指导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企业事业 单位、 社会组织和 个人参与 居家养老服务,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对 辖区内老 年人的家 庭情况、 服务需求等进行调 查;组织开展 互助养老、 志 愿服务、 文体娱乐等活动;对企业事业 单位、 社会组织和 个人提 供居家养老服务的 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养老服务 设施专项规划要求,充分考虑为老年人服务的 便利性和服务 半 径等因素,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分片区设置社区养老 服务设施, 以实现城乡社区均衡覆盖。   区(市)县人民政府 可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利 用本行政区域内适合的 厂房、校舍、商业设施等场所和设施,为 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提供场所。   鼓励机关、团体和 企业事业 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 邻近社 区的老年人 提供就餐、文化、健 身、娱乐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推动医疗卫生服务 延伸至社区、家 庭,提 高基本医 疗卫生服务水平。   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 提供下列服务: —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2-10-0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2-10-0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2-10-0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2-10-0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9:5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