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条例
(2022年8月31日泸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
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
化、 资源化、 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文明,维护
生态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 、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
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泸州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 内
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 收集、 运输、 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适用本条例。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 具体管理办法,由 县(区)人民
政府根据实际 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
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
全民参与、绿色低碳、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
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考评体系,所需经费列入同级
— 2 —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收集、转运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 教育体育、 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 住房城乡建设、
市场监督管理、 商务、 民政、 财政、 经济和信息化、 自然资源和规
划、 文化广电旅游、 交通运输、 卫生健康、 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引导督促 单位、家庭和个人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协 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转运、 处理等
相关工作。
鼓励村规民 约、居民公 约对生活垃圾分类 要求作出规定。
第八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 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
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 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义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激励机
制,完善考核评估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按
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九条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 单位、群团组织等应当向社会
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 知识,增强公众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
— 3 — 康的生活 方式。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知识普及教育。
学前教育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类 别、收集容 器类别标识等常识
作为教育内容。
广播、 电视、 报 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公 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为 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 厨余垃圾、 其他
垃圾,具体按 照下列要求分类:
(一)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 回收和资源化 利用的垃圾, 包
括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 织物、 家具、 电 器电子产品等;
(二) 有害垃圾,是指 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 造成直接
或者潜在危害且应当进行 专门处理的垃圾, 包括废弃的电池、
灯管、家用化学品等;
(三) 厨余垃圾,是指容 易腐烂的食物残渣、瓜果皮核等
含有有机质的垃圾, 包括家庭厨余垃圾、 餐厨垃圾、 其他 厨余垃
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 除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 厨余垃圾以
— 4 —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包括受污染的 纸巾、烟蒂、灰土等。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
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和设 施设备配置规范,向社会公
布。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 器应当按 照因地制宜、 合理布 局、简易
便民的原则进行设 置,其颜色、分类 标志和相关提示标识应当
统一规 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第十二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 时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
(一) 可回收物应当投放 至可回收物收集容 器、收集 点,
或者交 售给再生资源 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
(二) 有害垃圾应当按 照标识分类投放 至有害垃圾收集容
器,或者 送至有害垃圾 回收点;
(三) 厨余垃圾应当 先沥出水分, 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
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 至指定的其他垃圾收集容 器。
废弃家具、 电 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 要拆
分再处理的大 件生活垃圾,应当投放 至指定地 点,或者预 约再
生资源 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 单位等上门回收。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 度。 管理责
— 5 — 任人按 照下列规定 确定:
(一)国 家机关、 企业事业 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
织委托物业服务人负责办公和生产经 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为管理责任人 ;自行负责办公和生产经 营
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自行管理的 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 宅小区委托物业服务人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 受
委托的物业服务人为管理责任人 ;业主自行管理环境卫生的,
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村(居)民
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 路、 广场、 公 园、 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 单位或
者其委 托的环境卫生管理 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 车站、 机场、 码头以及旅游、 文化、 体育、 娱乐、 商业
等公共场所经 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 托的环境卫生管理 单位为管
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县 (区)
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确定。
第十四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 度,公示不同种
类生活垃圾的投放 时间、 地点、方式等,指定大 件生活垃圾 存放
— 6 —点或者提供处理的 联系方式;
(二)按 照生活垃圾分类设 施设备配置规范设置分类投放
点,配置分类收集容 器,维护 各类投放 点、收集 点(站)和容
器完好、整洁;
(三)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知识宣传,张贴宣传分类标准、
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
(四)合理 配备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指导、监督生活垃
圾定点分类投放 ;
(五)负责生活垃圾分类交运。 除可以交售的可回收物外
及时将生活垃圾分类 移交相应的收集、运输 单位;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台账,记录生活垃圾 种类、
数量、去向等内容。
管理责任人按 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有关单位、家庭和个人
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 情况,推
行生活垃圾定 点分类投放。
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管理责任人和村
(居)民 充分讨论,合理布 局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投放 点。
实行生活垃圾定 点分类投放的住 宅小区,居住 楼层内公共
— 7 — 区域不得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 器。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制 度,促进生活垃圾 正确分类投放。
督导员 可以由保 洁员、志愿者、 村(居)民等 专任或者 兼任,
由管理责任人根据投放 点数量和设 置情况合理配备。
督导员负责 引导和督促村(居)民按 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
垃圾, 对不符合分类投放 要求的行为 予以劝导和制 止。有关单
位、家庭和个人应当 积极配合督导员工作。
第十七条 鼓励采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积分制、 智能回收、
监测评价等方式,促进 单位、家庭和个人养成分类投放 习惯,
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 确率。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八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
织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可以通过 招标等方
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运输 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的 种类、数量、 作业 时间等要求,配备
相应的运输 车辆、安全设 备和作业人员 ;
— 8 —
法律法规 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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