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2015年9月25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9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安全运行,
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
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
设施的保护。
本规定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设施、 变电设施、 电力线
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包括风力、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设施
及其辅助设施,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辅助设施。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
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坚
持教育、防范和依法惩处相结合的原则。2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
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协调机制 ,负责协
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是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
力设施保护的监督、 检查、 指导和协调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供用电执法工作,也可以委托符合法定
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电力企业建立健全警企联合保护电力
设施工作机制,依法防范和惩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
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城市管理和综合
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和供用
电合同的约定安全供电,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
要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支持和配合政府重大项
目建设。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范和
技术标准对其管理的电力设施进行维护和更新,及时采取
措施消除安全隐患。3第七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对其维护管理的电力设
施的安全负责,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义务,接 受政府和
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
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
权制止,并可以要 求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九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设
施保护的 宣传教育, 增强社会对电力设施的保护 意识。
第十条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 划行政管理
部门组织 编制全市电力 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电力 空间布局专
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 总体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新建、 改建、 扩建的电力设施所在区域规 划采用综合管 廊
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的, 该电力设施应当纳入综合管 廊
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设 计、建设 单位应当采取适当
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措施,保障 居民的居住安全和正
常生活空间,保障 被跨越物体的安全, 减少森林的砍伐。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电力设施
保护范围和保护区设立标 志,并予以维护。
第十三条 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 从事建筑、管线等施
工作业, 或者在电力设施 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
施安全作业的,作业 单位应当与电力企业 签订安全协议,4并在施工作业的 三个工作日 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作业 单
位可以要 求电力企业 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需要电力
设施线路 图纸等资料的,电力企业应当 提供,涉及国家 秘
密的除外。
电力企业接 到通知后,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要 求,
在三个工作日内 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作业 单
位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施工建议,采取相应的安
全作业措施。
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 事故等紧急情况下,作业 单位需
要进行 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在
抢修、抢险作业的同时通 知电力企业 ;电力企业接 到通知后,
应当立 即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指导及监护。
第十四条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取 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后,
电力建设 单位应当告知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的要
求进行公 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建设工 程核准和规 划许可的
具体情况、依法需要 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和电力设施
保护的 具体要求。
公告前已有的 林木和建筑物、 构筑物,需要修 剪、砍伐或
者拆除的,电力建设 单位应当与产权人协 商,按照相关标
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 手续。5公告后再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林木或者新建、 扩建
建筑物、构筑物部分,需要修 剪、砍伐或者依法拆除的, 不
予补偿。
第十五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 林木的产权人、管理人应当
及时对 林木进行修 剪,保证林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
施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未及时修 剪,造成电力设施
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 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电力企业发 现林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 之间的距
离不符合安全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通 知林木产
权人、 管理人进行安全修 剪。林木产权人、 管理人自 收到通知
之日起三日内应当 予以修剪;逾期不修剪的,电力企业可
以依法 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不予补偿。修剪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古树名木应当依法 办理有关 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 紧急情况的,电
力企业可以依法对 林木先行修剪、砍伐或者采取其 他处理措
施,排除妨碍,消除危 险:
(一) 生产作业、交通 事故致使林木倾斜或者倒伏 ,危
及电力设施安全 ;
(二)自然 生长林木即将或者已经造 成放电、碰线等安
全事故;
(三)火灾、自然 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林木危及电力
设施安全。6 电力企业应当在 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三日内通 知林木产
权人、管理人, 并按照有关规定 向林业部门 备案。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定 期巡视、 维护、 检查电力设施
及保护区域,及时 抢修故障、处理 事故,相关 单位和个人应
当提供便利并给予配合。 进行 巡视、 维护、 检查时,工作人员
不得少于二人,应当 出示证件,违规 操作造成损失的,电
力企业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 他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制定电力 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电力 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
期进行演练,完善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发生电力突发事故时,各 级人民政府和电力
企业应当按照应 急预案,组织 排险抢修,尽快恢复电力正
常运行。
第二十条 电力供应、 使用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的原则 签订供用电合同, 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约
定产权分 界、供用电设施维护责 任的划分、违约责 任等。
第二十一条 单位用户应当保障其所有 或者管理的电力
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 求,履行 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落实安
全用电责 任制;
(二)建立 受电工程、设备技术档案并加强管理 ;7(三)编制应急预案,制定 并落实安全用电应 急处置措
施,协助做好 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受电装置的标识应当规范, 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识;
(五)按照国家相关工作规 程规定配 备具有法定资格的
安全用电管理人员, 并制定受电装置安全运行维护的管理
制度;
(六)加强 受电装置的日常运行维护,按照国家相关工
作规程的规定对 受电装置进行定 期检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 三条,作业 单位未采取相
应的安全作业措施的, 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作业、
恢复原状;拒不停止作业、 恢复原状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
门处以一 万元罚款;造成电力设施 损坏的, 由电力行政主
管部门处以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 三条,电力企业 未按时提供安全施工建
议或者未按照要 求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造 成电力设
施损坏的, 由电力行政主管部 门处以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违 反本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
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有违 反本规定第 六条第二 款行为的 ;8(二)违 反本规定第十二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电
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设立标 志并予以维护的 ;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 款,未制定本企业电力
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第二十四条 单位用户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 由电
力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
逾期不改正, 影响供电、用电安全 或者供电、用电 秩序的,
可以中 止供电, 并可以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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