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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文明祭祀条例 (2022年9月15日七台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日黑龙 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鼓励和倡导文 明、绿色祭祀,防止环境污染,树立文明祭祀新风,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祭祀以及生产、销售祭祀用品等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祭祀是指对逝者进行的追悼、悼念、追 思等活动。 第四条 坚持教育引导、源头治理、疏堵结合的原则,倡导 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鲜花祭奠、植树缅怀、网络祭 扫、家庭追思、集体祭祀等文明祭祀方式。 1第五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祭祀管 理工作,建立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祭祀工作中的重大事 项。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 (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 服务人应当协助做好祭祀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祭祀管理的主管 部门,负责辖区祭祀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林业和草原、 消防救援、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祭祀管理的相关工 作。 第七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为文明祭祀提供便利,在春节、 清明节等传统节日组织集体祭祀、网络祭祀、代祭代扫等活 动。 第八条 市、县(区)、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祭 祀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文明祭 祀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祭祀宣传, 加强对封建迷信祭祀行 为的舆论监督。 第九条 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带头抵制劝阻不文明祭祀行为, 引导推动文明、绿色、 低碳祭祀方式。 2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禁止生产、销售 下列封建迷信祭祀 用品: (一)冥纸、冥钞、纸钱; (二)用 于祭祀焚烧的锡箔和纸扎的各类仿制金银、住 房、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实物 ; (三) 其他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第十一条 在禁止区域内不 得焚烧、抛撒各类祭祀用品。 禁止焚烧、抛撒的区域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 依法合理 划定,并向社会公 布,禁止区域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及时调整。 殡葬服务场所应当 遵守国家和省 有关殡葬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 由民政部门会 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 金额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 由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部门 予以没收,并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 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 罚。 第十三条 在禁止区域内 焚烧祭祀用品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部门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五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在禁止区域内 抛撒祭祀用品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 3执法部门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一百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职 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祭祀管理工作中 存 在不作为、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 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国家公职人员 使用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参与封建 迷信活动造 成不良社会 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 依 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 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 投 诉和举报,民政及 有关部门应当及 时进行处理, 并将处理结 果 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及宗教人士的祭祀活动, 依据国家 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 已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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