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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法 》 办 法 (2022年11月18日 安 徽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八次 会 议 通 过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规 划 、 标 准 、 详 查 和 监 测 第 三 章 预 防 和 保 护 第 四 章 风 险 管 控 和 修 复 第 五 章 保 障 和 监 督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 1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法 》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以 及 相 关 活 动 。 第 三 条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应 当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 保 护 优 先 、 分 类 管 理 、 风 险 管 控 、 污 染 担 责 、 公 众 参 与 的 原 则 。 — 2 —第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和 安 全 利 用 负 责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工 — 3 —作 的 领 导 , 将 土 壤 污 染 防 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 落 实 有 利 于 土 壤 污 染 防 — 4 —治的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加 强 土 壤 污 染 源 头 防 控 , 开 展 新 污 染 物 治 理 , 统 筹 解 决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依 法 做 好 土 — 5 —壤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 协 助 配 合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相 关 工 作 。 第 五 条 省 、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 县 — 6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自 然 资 源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农 业 农 — 7 —村 、 林 业 等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对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县 级 以 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 行 政 、 卫 生 健 康 、 应 急 管 理 等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做 好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相 关 工 作 。 第 六 条 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 监 测等 污 染 防 治 科 学 技 术 的 研 究 开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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