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53.020.20
CCS J 80
DB3202
无锡市地方标准
DB 3202 /T 1051—202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管理通则
2023 – 07 – 05 发布 2023 – 07–12 实施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202/T 1051 —2023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无锡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
研究院、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富通达车库装备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顾赛峰、冯新洁、吕鑫、谢一麟、钱志平、张金才、龚黎斌、刘池、侯正超、
胡敏、谢旎、翁杰、唐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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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管理通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管理、安全规
则、监督管理和持续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无锡市区域内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起重机械, 不适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
工程工地所用的起重机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052.1 起重机械 检查与维护规程 第1部分:总则 TSG 07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Z600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3105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起重机械 lifting appliances
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注: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 t的升降 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 t(或 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
于 40 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 t/h的装卸桥),且提 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 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
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3.2
维护保养 maintenance
为保证起重机械正常安全使用,定期按照计划开展的检查、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测试
以及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等一系列工作。
注:维护保养根据周期不同,分为月度、季度、年度维护保养。
4 分类
本文件中起重机械分为起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两类。起重机主要分桥架型起重机和臂架型起重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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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 使用单位管理
5.1 起重机械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生产许可的单位对其进行维护保养。起重机械月度、季度和
年度维护保养的要求和内容,不应低于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的规定。 5.2 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实际使用工况,提高维护保养频次,增加维护保养内容。
5.3 对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开展一次年度维护保养。
5.4 使用单位应保障必要的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作业条件。
5.5 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使用单位应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确定检查和维护保养项目,项目内容不应少
于年度维护保养的要求。 5.6 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开展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的,应当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安全责任和违约责任,维护保养合同服务期限不得少于 12个月。
6 维护保养单位管理
6.1 维护保养资质
6.1.1 从事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 依法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生产许可;
b) 在本地设置固定办公场所;
c) 配备至少 4名维护保养技术人员,均应取得特种作业证书(高处作业)以及与工种相匹配的电
工作业操作证书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书;
d) 应具备满足维护保养必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测试仪器(且在计量检定校准有效期内)
和备品、备件;
e) 应具备应用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信息化平台的能力。
6.1.2 生产许可证、维护保养机构负责人、办公地点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发生变
化 15 日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变更。
6.2 维护保养要求 6.2.1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 按照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所维护保养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制定维护保养计划与方
案,并按照维护保养方案实施维护保养;
b) 建立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作业制度,确保现场作业安全;
c) 起重机械至少每 30 日维护保养一次;根据设备使用实际工况,可以建议使用单位缩短维护保
养周期;
d) 每次维护保养结束后,填写信息化保养记录,并经使用单位确认;维护保养记录,至少保存 4
年;
e) 对起重机械故障、维修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存入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f) 组织维护保养人员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g) 协助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h)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使用单位, 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
i)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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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2.2 桥架型、臂架型起重机和机械停车设备的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应符合附录 A、附录 B、附录C
的要求。
7 安全规则
7.1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人员应按照 TSG 07、TSG Z6001 的规定,掌握起重机械使用、操作、检修、维
护保养的基本知识。 7.2 起重机械作业过程中不得实施维护保养。
7.3 大风、雷雨、冰雪严寒、大雾等恶劣天气下,不应在室外进行维护保养作业。
7.4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作业时,至少采取如下安全预防措施:
a) 维护保养人员应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帽;
2) 安全带;
3) 劳保鞋;
4) 护目镜;
5) 防护服;
6) 防尘口罩;
7) 绝缘手套。
b) 应设置“正在维护保养”或类似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工作区域;
c) 采用多点控制的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人员应确认互锁功能有效,确保本地操作优先;
d) 除指定人员给出指令外,不应闭合或断开电源开关;
e) 除指定人员给出指令外,不应操作起重机械;
f) 焊接时,应采取适当的防护;
g) 大型港口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应做到上机指令明确,现场沟通指令畅通;
h) 在受限活动空间进行维护保养作业时,安全控制程序应确保合理、有效。
7.5 维护保养作业前,维护保养人员应与使用单位确认安全作业条件。
7.6 维护保养作业完成后,维护保养人员应及时恢复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的功能,并拆除作业过程中
的临时设施,清理现场。
8 监督管理
8.1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监督管理,并实行“红黄牌”制度。
8.2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单位出现以下情形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红牌”:
a) 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b) 起重机械生产许可超过有效期或相关资质被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吊销的;
c) 出租、出借起重机械生产资质的;
d) 维护保养工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e) 12 个月之内2 次被出具“黄牌”的。
8.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单位出现以下情形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黄牌”:
a) 未按照本文件规定的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存在漏项、虚假维护保养等不能保障
起重机械安全运行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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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b) 起重机械存在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无证作业、主要受力部件损坏、安全保护装置故障等严
重安全隐患, 未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的或未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的;
c) 由于维护保养不到位原因导致起重机械检验不合格的;
d)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起重机械或者其主要部件的;
e) 使用无证人员或非本单位人员从事维护保养工作的。
8.4 收到“红牌”的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单位,由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无锡地区维护
保养资格;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对应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仍开展业务的,作为特种设备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报送信用主管部门。 8.5 收到“黄牌”的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单位,由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约谈、督促
整改并加大检查频次。
9 持续改进
9.1 收到“红牌”或“黄牌”的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单位应针对问题立即开展整改,按照本通则要求开
展维护保养业务。 9.2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得选择在“红牌”期的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单位开展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督促
收到“黄牌”的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单位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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