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060 CCS B 22 3417 池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417/T 011—2021 石台硒米 Shitai selenium rice 2021 - 12 - 20 发布 2022 - 01 - 01 实施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417/T 011—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石台县农业农村局提出。 本文件由池州市农业农村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台县农业农村局、石台县硒产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承龙、胡树立、李东红、王迎春、陈雅琴、郑小平、朱国英、方向丽、王成 庭、胡晓兵、夏小华、孙佳琳、樊诗亮、沈莹、涂徐孙。 I DB 3417/T 011—2021 石台硒米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石台硒米的术语和定义、产地范围、分类与分级、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文件适用于石台硒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2018 大米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硒的测定 GB/T 5490 粮油检验一般规则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3 粮油检验类型及互混检验 GB/T 5494 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5496 粮食、油料检验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 5502 粮油检验大米加工精度检验 GB/T 5503 粮油检验碎米检验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82 粮油检验稻谷、大米蒸煮食用品质感官评价方法 GB/T 15683 大米直链淀粉含量的测定 GB/T 26631 粮油名词术语理化特性和质量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1354—2018和GB/T 2663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DB 3417/T 011—2021 3.1 石台硒米 Shitai selenium rice 以石台县境内含硒土壤种植的稻谷,经过加工制成的,硒含量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大米。 4 产地范围 石台硒米产地范围限于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行政区域内(北纬29°59′~30°24′,东经117° 12′~117°59′)的乡镇,见附录A。 5 分类与分级 按原料稻谷类型,石台硒米分为石台硒籼米和石台硒粳米。 根据硒米的质量品质,石台硒籼米和石台硒粳米分别分成一级、二级、三级等3个等级。 6 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原料要求 6.1.1.1 原料稻谷应为石台县境内含硒土壤上生长的优级稻谷。 6.1.1.2 稻谷应无劣变、无异味、无夹杂物,且应符合相应的安全、食品、环保标准和有关规定。 6.1.2 食品添加剂 本产品不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 6.1.3 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2 硒含量 石台硒米的硒含量应不低于0.090 mg/kg。 6.3 质量指标 产品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中碎米含量(总量、其中小碎米含量)、加工精度、垩白度、 品尝评分值为定等指标。 表1 质量指标 硒籼米 硒粳米 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碎米 总量,% ≤10.0 ≤12.5 ≤15.0 ≤5.0 ≤7.5 ≤10.0 含量 其中小碎米,% ≤0.2 ≤0.5 ≤1.0 ≤0.1 ≤0.3 ≤0.5 2 DB 3417/T 011—2021 表 1 (续) 硒籼米 硒粳米 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加工精度 精碾 精碾 适碾 精碾 精碾 适碾 垩白度,% ≤2.0 ≤5.0 ≤8.0 ≤2.0 ≤4.0 ≤6.0 品尝评分值,分 ≥90 ≥80 ≥70 ≥90 ≥80 ≥70 直链淀粉含量,% 水分含量,% 13.0~22.0 13.0~20.0 ≤14.5 ≤15.5 总量,% ≤0.25 其中无机杂质,% ≤0.02 杂质 不完善粒含量,% ≤3.0 黄粒米含量,% ≤0.5 互混率,% ≤5.0 色泽、气味 正常 6.4 安全指标 应符合GB 2715及国家有关规定。 6.5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硒含量 按GB 5009.93的规定执行。 7.2 质量指标 7.2.1 碎米含量按 GB/T 5503 的规定执行。在称量碎米、大碎米前将混入其中的长度不小于完整米粒 平均长度四分之三的米粒拣出。 7.2.2 加工精度按 GB/T 5502 的规定执行。 7.2.3 垩白度按 GB/T 1354—2018 附录 A 的规定执行。 7.2.4 品尝评分值按 GB/T 15682 的规定执行。 7.2.5 直链淀粉含量按 GB/T 15683 的规定执行。 7.2.6 水分含量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 7.2.7 杂质、不完善粒含量按 GB/T 5494 的规定执行。 7.2.8 黄粒米按 GB/T 5496 的规定执行。 3 DB 3417/T 011—2021 7.2.9 互混率按 GB/T 5493 的规定执行。 7.2.10 色泽、气味按 GB/T 5492 的规定执行。 7.3 安全指标 按GB 2715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方法执行。 7.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扦样分样 按GB/T 5491的规定执行。 8.2 一般规则 按GB/T 5490的规定执行。 8.3 产品组批 同原料、同工艺、同设备、同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 8.4 出厂检验 8.4.1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8.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文件 6.3 规定的全部要求。 8.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 验: a)新产品投产; b)产品投产后,当原料、工艺、装备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再恢复生产; d)连续生产三年;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8.6 判定规则 8.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8.6.2 安全指标不符合的,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6.3 大米的定等指标中有一项以上达不到表 1 该等级质量要求的,逐级降至符合的等级;不符合最 低等级指标要求的,作为非等级产品。其他指标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表 1 要求的,作为非等级产品。 8.6.4 除安全指标外,初检不合格时,可加倍抽样对不和各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9 标签、标志 4 DB 3417/T 011—2021 9.1.1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 GB 1354 的规定。 9.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10 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10.1.1 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31621 的规定。 10.1.2 满足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不应低于 3 个月。 5 DB 3417/T 011—2021 A A 附 录 A (规范性) 石台硒米产地范围 石台硒米产地范围见图A.1 图A.1 石台硒米产地范围图 6
DB3417-T 011-2021 石台硒米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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