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公司报告
ICS13.220.01 CCS C 81 D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3119—2022 代替DB65/T3119-2013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of management for fire equipment in building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22-12-26发布 2023-02-01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DB65/T3119—2022 目 次 前言 I 引言 IV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 4总则 5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职责 2 6建筑消防设施的标识 7建筑消防设施的规范化管理 12 附录A(规范性) 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16 附录B(资料性)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9 附录C(规范性) 消防控制室和配电室应急操作规程, 23 附录D(规范性) 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通则, 24 附录E(资料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登记表. 26 附录F(资料性) 值班记录表. 36 附录G(资料性) 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 37 附录H(资料性)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 38 附录I(资料性)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 41 附录J(资料性)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 42 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附录K(资料性) 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式样, 43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DB65/T 3119—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65/T3119-2013《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与DB65/T3119-2013相比,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的消防标示要求(见6.3.1.4,2013年版6.3.1.2); 增加了高位消防水池间的消防标示要求(见6.3.2.1); 增加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区域显示器的消防标识要求(见6.3.9.4); 增加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模块的消防标识要求(见6.3.9.5); 增加了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的消防标识要求(见6.3.10.5); -增加了机械排烟系统补风口的消防标识要求(见6.3.10.6); 增加了防排烟系统固定窗的消防标识要求(见6.3.10.7); 增加了疏散走道设置连续型疏散指示标识的要求(见6.3.12.2); 增加了 电动排烟窗”的识别类、警示类标识(见附录表K.9)。 删除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的要求(见2013年版5.1.4); 删除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的要求(见2013年版5.1.4); 删除了执行其他消防标准规定的维护保养内容的要求(见2013年版7.6.5.8);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3年版第2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13年版第3章); 修改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要求(见5.1.1,2013年版5.1.1); 修改了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组件、材料和设备进行进场验收和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要求(见5.3.5、 5.4.2,2013年版5.3.5、5.4.2); 修改竣工前应对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培训要求(见5.3.8,2013年版5.3.8); 修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和维保单位的从业条件要求(见5.5.1、5.6.1,2013年版5.5.1、 5.6.1); 修改了建筑消防设施标识构成要求(见6.1.1,2013年版6.1.1); 修改了建筑消防设施标识材质要求(见6.1.4,2013年版6.1.4); 修改了消防设施配电柜的消防标示要求(见6.3.1.2,见6.3.1.3,2013年版6.3.1.1); 修改了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标示要求(见6.3.2.2,2013年版6.3.3.2); 修改了稳压泵的消防标示要求(见6.3.2.3,2013年版6.3.3.3); 修改了消防水泵的消防标示要求(见6.3.2.4,2013年版6.3.2.4); 修改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标示要求(见6.3.4.3、6.3.4.4、6.3.4.5、6.3.4.7、6.3.4.8, 2013年版6.3.4.3、6.3.4.4、6.3.4.5、6.3.4.7、6.3.4.8); 修改了气体灭火系统标识的要求(见6.3.5.4、6.3.5.5、6.3.5.6,2013年版6.3.5.4、6.3.5.5、 6.3.5.6); 一修改了消防控制室标识的要求(见6.3.9.1,2013年版6.3.9.1); 修改了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中心)墙面标识的要求(见6.3.9.1,2013年版6.3.9.1); 修改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数的要求(见7.2.1.3,2013年版7.2.1.3); 修改了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项目和内容的要求(见7.3.2,2013年版7.3.2); II DB65/T3119—2022 一修改了单位消防安全培训教的频次要求(见附录B.1.3,2013年版附录B.1.3); 修改了动火施工的防火分隔要求(见附录B.5.4.2,2013年版附录B.5.4.2); 一修改了单位消防演练的频次要求(见D.5.2.1,2013年版附录B.5.2.21);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提出。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修订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金玉祥、张辉、董震、董芳芳、张安、孙乐雷、唐剑、刘宏基、王董会。 本文件于2010年首次发布,201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乌鲁木齐市南湖安居北路11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91-2817197;传真:0991-2311250;邮编:8300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联系电话:0991-4688313;传真:0991-4688116;邮编:830063。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II DB65/T 3119—2022 引言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 扑救初起火灾的有效措施。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是建 筑物产权、设计、施工、检测、维护、管理和使用等单位的法定职责。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 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本文件。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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