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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020 CCS C 05 D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4557—2022 结核病定点医院门诊设置与工作规范 Outpatient setting and work standard in designated hospitals of tuberculosis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22-10-10发布 2022-12-09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DB65/T4557—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年强、关文龙、王新旗、王希江、吴云兵、尚修建、范新春、王森路、夏依 扎提·库尔曼、董晓、吴剑、王乐、杨津明、杨华、姚晓雄、赵珍、杨鹤、依帕尔·艾海提、阿依努尔·莫 合买提、古丽娜·巴德尔汗、张静、木合布里·努尔买买提、亚生江·阿卜都热西提、祖力卡提阿衣·阿 布都拉、凯德丽艳·阿布都外力、王明哲、祖丽呼玛尔·艾尔肯、古扎丽努尔·艾则孜、麦吾兰·帕热 哈提、帕孜丽亚·艾尼、王瑞、开赛尔·吐尔逊江。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 院。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及建议,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乌鲁木齐市碱泉一街 38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乌鲁木齐市龙泉街19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电话:0991-2615081;传真:0991-2625962,邮编:8300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电话:0991-8561122;传真:0991-8561122,邮编:830001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1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DB65/T4557—2022 结核病定点医院门诊设置与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结核病定点医院门诊设置与工作规范的术语和定义、结核病门诊设置、工作流程的技 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结核病定点医院。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598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50849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WS196 结核病分类 WS 288 肺结核诊断 WS/T313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368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WS/T511 经空气传播疾病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国卫办疾 控函[2020]279号 耐药结核病临床路径 地方标准有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结核病定点医院tuberculosisdesignatedhospital 息服务平台 的医院。 4结核病门诊设置 4.1/设置原则 4.1.1根据承担的结核病患者诊疗任务的不同,结核病门诊分为以承担普通结核病诊治管理工作为主 的县级结核病门诊和承担耐药肺结核诊治管理工作为主的地(州、市)级耐药结核病门诊。 4.1.2应符合呼吸道传染病门诊感染控制的要求设置,选择相对独立的区域,标识醒目,通风良好, 流程合理,便于患者就诊。 1 DB 65/T4557—2022 4.1.3在硬件设施无法满足需要时,应通过采取规范制度、合理流程、消毒隔离等其它方面的改进措 施,弥补硬件设施上的缺陷和不足,防止发生院内交叉感染。 4.2设置要求 4.2.1位置设置 结核病门诊位置便利、安全,自成一区,建筑面积不少于150m²、清洁明亮,配备非接触式的上下 水设施。地面硬化,环境温馨舒适,应符合GB50849和WS/T511的规范要求。 4.2.2人员要求 4.2.2.1门诊应根据当地结核病疫情情况和结核病门诊工作量配备医师和护士,应保持相对固定,至 少配备专职医师1名、专职护士1名、信息录入管理人员1名(可护士兼职),负责结核病患者报告、 登记、信息录入、诊断、治疗、宣教、痰标本收集和患者随访等工作。从事结核病诊疗的医师应具备结 核病、呼吸内科或传染病学相关专业的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其他辅助人员应具备其他相关执业资格。地 4.2.2.2实验室应具备安全及质量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所学专业与从事工作相适应。应建立工作人 员准入及上岗考核制度。至少配备2名实验室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固定。人口较多或疫情较高的县区 须增加专职或兼职实验室技术人员。 4.2.2.3放射科有(1~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结核病影像学诊断工作。 4.2.2.4应成立结核病诊断小组,成员至少3名,由来自临床(结核呼吸科内科)检验科及放射科的 医生组成,负责辖区内病原学阴性结核病或耐药结核病的诊断工作。 4.2.2.5相关岗位人员每年应接受结核病的相关培训,具备结核病感染控制等知识和能力。 4.2.3科室设置 4.2.3.1应设置专用并相对独立的候诊室(区)。候诊室(区)应设置在诊室旁边,配备候诊椅。通 风量应至少达到每小时换气次数12单位ACH。按照GB15982和WS/T368的要求配置紫外线灯消毒设 备或其他符合要求的空气消毒装置。设有分诊台,专人负责对疑似肺结核患者、已知肺结核患者进行分 流和健康教育,安排疑似或已知传染性患者单独、优先就诊,随访患者应与其他患者分开就诊。每小时 换气次数的测算方法参见附录A。 4.2.3.2应设置相对独立的诊室。诊室墙面整洁,公示规章制度、患者须知、就诊流程、基本医疗保 险流程及咨询电话等。诊室内应至少配备医用观片灯和检查床,应按照WS/T313和WS/T511的要求配 备符合要求的手卫生设施。通风量应至少达到12单位ACH,且通风方向应始终为医护人员流向患者。 应配置紫外线灯消毒设备或其他符合要求的空气消毒装置。接诊期间医务人员和患者均应做好个人防 护,医生佩戴医用防护口罩,患者佩戴医用外科口罩。 4.2.3.3应设置独立的健康宣教室,没有条件的定点医院可以和候诊室合并。宣教室应配置视频播放 设备,播放结核病防治科普视频或音频资料;设置宣传资料领取处,摆放结核病防治宣传材料,供就诊 者免费领取;张贴结核病宣传画。其感染控制设施同候诊室(区)。 4.2.3.4应设置结核病实验室,达到生物安全二级(BSL2)实验室建设标准,配备有开展相应检验项 目的必备设备等。实验室可与医院中心实验室统筹,但需建立规范安全的痰标本转送的流程。应建立满 足结核分枝杆菌病原学检查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工作流程。 4.2.3.5胸部影像学检查室应具备直接数字化X线摄影(DR)设备和相应的防护设备,可与医院中心 放射科并用,但应设有疑似肺结核患者或结核病患者绿色通道,实行预约、错峰、分类诊疗,做到即到 即拍,减少院内感染风险。 2 DB_65/T4557—2022 4.2.3.6应设置留痰室,或指定室外通风良好、人员稀少的区域作为留痰区。留痰室面积最小不少于 2m,通风量应至少达到18单位ACH;配备有排气扇和紫外线消毒设备或其他符合要求的空气消毒装 置;配备桌椅、雾化吸痰装置、带盖痰孟、储存痰标本的医用冰箱和符合要求的手卫生设施。墙面整洁, 张贴痰标本留取宣传材料等参见附录B。 4.2.3.7应设置信息管理和资料保管室,可与医生办公室合并,配备计算机及相关网络设施,设置档 案、病案存储柜、办公桌椅等,通风良好。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病案柜上锁,专 人负责,调阅有记录。各类工作资料按年度保存完整,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4.2.3.8应设置门诊药房,可与中心药房合并。药房应有免费抗结核药品存放柜(架)、干湿温度计、 空调、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等。药房要悬挂药品管理制度。有(1~2)名专(兼)职人员,承担抗结核 药物的接收、登记、入库与发放工作,制定药品管理制度。 4.2.3.9其他办公用房根据工作需求配置。 4.2.4主要设备 各房间应根据功能配备相应的设备,其设备配备要求参见附录C。 5工作流程 5.1肺结核患者发现 5.1.1发现方式 5.1.1.1因症就诊:患者直接到结核病门诊就诊,应符合WS288和WS196的要求。 5.1.1.2本院其他科室转诊:其他科室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肺结核患者及时转诊到结核病门诊进 行诊治和管理,不宜擅自收治肺结核患者。 5.1.1.3其他医疗机构转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及私立医疗单位等)凡发现疑似 肺结核患者或肺结核患者时,应及时进行传染病网络直报,填写转诊单,并将患者转诊至当地结核病定 点医疗机构结核病门诊进行诊治。 5.1.1.4密切接触者检查:对肺结核患者的家庭成员、同学、同事和邻居等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检 查。 5.1.1.5患者追踪:转诊的疑似肺结核患者或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时间至结核病定点医院结核门诊 就诊的,由属地疾控中心牵头负责追踪,其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协助完 成追踪,督促其到结核门诊接受检查和治疗。 5.1.2就诊 5.1.2.1所有到结核门诊就诊的疑似及确诊患者必须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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