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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01 CCS B 05 0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4538-2022 外来入侵植物豚草监测技术规程 Codes of practice for monitoring the invasive plant Ambrosia artemisifolia L.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22-10-10发布 2022-12-09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石河子大学提出。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石河子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新疆农业科学院植物保 护研究所、新源县农业技术推广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农业技术推广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 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伊犁州农业技术推广总站、伊犁州治蝗灭鼠指挥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蝗虫 鼠害预测预报防治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工作总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彤、苏海英、丁新华、周明冬、艾尼瓦尔·阿不都瓦依提、付开赞、赵文轩、 姜培燕、郭文超、王寒月、张国良、孙明明、吴伟、陈爱群、夏雪梅、宋振、付文君、于万里、玛合帕 丽·巴扎拜克、文俊、李璇、林峻、武强。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石河子大学。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石河子大学(石河子市北四路22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号)。 石河子大学联系电话:0993一2058500;传真:0993—2057262;邮编:8320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系电话:0991一2649889;传真:0991-2649889;邮编:83004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91-2818750;传真:0991一2311250;邮编:830004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DB 65/T 4538—2022 外来入侵植物豚草监测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对豚草的术语和定义、监测区划分、监测方法与结果计算、标本采集、制作、鉴定、 保存和处理、监测结果上报与数据保存的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新疆外来入侵植物豚草的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NY/T1861—2010外来草本植物普查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监测monitoring 一定区域范围内,通过走访调查、实地调查或其他程序持续收集和记录某种生物发生或不存在的数 据的官方活动。 3. 2 适生区 suitable geographic distribution area 自然条件下,能够满足一个物种生长、繁殖并可维持一定种群规模的生态区域,包括物种的发生区 域及潜在发生区域(潜在扩散区域)。 3. 3 发生面积distribution area 从入侵植物综合防控管理角度定义,指外来入侵植物占据的同一类型生境区域的面积。包括农田、 草场、林带、沟谷、果园、荒地、绿地、居民区、水渠边、生活区等具有明显边界的生境区域,以及道 准信息服务平台 路沿线等没有明显边界的生境区域。 3. 4 覆盖度coverage 单位面积内某种植物所有植株的冠层投影面积占该样方面积的比例。 4监测区划分 应以县级行政区域作为监测区域划分的基本单位。县级行政区域内有豚草发生,该县即为豚草的监 测区。按照豚草扩散入侵特点与生境适宜程度,将开展的监测区划分为: a)已经有豚草入侵的发生区; b)与发生区相接壤但未有或可能有豚草发生的重点区: 1 DB65/T4538-2022 C) 具有豚草入侵风险的潜在发生区, 5监测方法与结果计算 5.1发生区的监测 5.1.1监测点确定 在豚草发生区内,以县级行政区设立监测点,以乡镇为沟通通报单位,以发生的村和农田、林下、 房舍四周、山坡、草场、荒地、路边、河(渠)岸等生境为具体监测点。 5.1.2监测内容 豚草发生面积、覆盖度、经济危害、生态影响。 5.1.3监测时间 每年开展2次监测调查: a)第1次为豚草营养生长期,宜在六月中旬~七月初; b)第2次为豚草种子结实期,宜在九月中上旬。 5.1.4定点调查 对于豚草发生区,使用GPS定位,在地形图上确定豚草监测中心点后,现场核实该区域植被类型和 豚草分布危害状况,并采用明显标志物标记发生边界,连续跟踪调查3年一5年。调查结果按照附录A中 表A.1的格式记录,汇总结果按照附录A中表A.2的格式记录。 5.1.5群落调查方法 5.1.5.1样地设置 根据豚草实际分布数量大小,设置相应数量监测样地。样地面积应为0.25hm²~0.5hm²,确保包含 所有豚草植株。距离较远,不能包含的植株应设置另一个样地。样地受地形等因素限制而不能满足该面 积的,按照实际情况设置。 5.1.5.2取样方法 根据植被类型设置不同样方大小,乔木样方50m×50m,灌木样方10m×10m,草本样方2m ×2m,样方大小可根据豚草种群分布大小适当扩大。在每个豚草样方附近设置≥5个面积相同样方做 对照。调查样方中所有植物种类、高度、数量、覆盖度、危害方式、气象数据,采集影像照片,计算并 5.1.6发生面积和覆盖度计算方法 5.1.6.1发生面积 计算方法如下: a)> 对发生在农田、草场、林带、沟谷、果园、荒地、绿地、居民区、水渠边、生活区等具有明 显边界的生境内的豚草,其发生面积为相应地块的面积累计之和; b) 对发生在道路沿线等没有明显边界的豚草,持GPS仪沿其分布边缘走完一个闭合轨迹后,将 GPS仪计算出的面积作为其发生面积,其中,公路和铁路路面的面积也计入发生面积; 2 DB65/T4538—2022 c)对发生在地理环境复杂(如山高坡陡、沟纵横),人力不便或无法实地踏查或使用GPS仪 计算面积的区域,可使用目测法、通过咨询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测绘部门)或者熟悉当地基 本情况的基层人员,获取其发生面积。 调查结果按照附录B的要求记录。 5.1.6.2覆盖度 调查结果按照附录B的要求记录。 5.1.7经济损失调查方法 在进行发生面积调查的同时,调查豚草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经济损失估算方法按照NY/T 18612010中7.2规定的方法进行。 调查结果按照附录B的要求记录。 5.1.8生态影响评估方法 豚草生态影响评估按照NY/T18612010中7.1规定的方法进行。 5.2重点区的监测 5.2.1监测点确定 在与豚草发生区相接壤的区域,沿着豚草主要扩散途径设立监测点,包括道路、河道两侧、牧道 牛羊转场通道、及农产品的调运通道等作为重点区进行监测。重点调查与豚草发生区之间存在牧草、粮 食、种子、花卉草木等植物和植物产品及牲畜皮毛等可能夹带豚草种子的货物调运活动的地区及周边区 域。 5.2.2监测内容 有无豚草发生。 5.2.3监测时间 见5.1.3。 5.2.4调查方法 采用踏查结合走访开展。除已明确的地点外(见5.2.1),与豚草扩散有关的牧道、农牧产品运输 路径、农牧物资交易区和堆放区,应进行重点调查,可适当增加踏查和走访的频率和次数。调查结果按 准信息服务平台 照附录C中表C.1的要求记录。 如发现豚草发生,则按照5.1的要求开展监测。 5.3潜在发生区的监测 5.3.1监测点确定 监测点的划分依据和要求如下: a)潜在发生区的划分依据参见附录D; b)潜在发生区的监测,以伊犁州为重点;博州、塔城地区作为一级防控区;石河子市、昌吉州、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阿勒泰地区、克州为二级防控区。对草场、农田、路边建设用地等 进行设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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