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公司报告
ICS 67.080.10 CCS B 61 5304 玉溪市 地方 标准 DB 5304/T 011.15—2019 代替 DG 5304/T 011-2016 华宁柑桔综合标准 第15部分:产地环境保护规范 2019 - 11 - 25发布 2020 - 02 - 24实施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5304/T 011.15 —2019 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 —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 编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是DB5304/T 011 -2019《华宁柑桔综合标准》的第 15部分,本 标准共分为15个部分: ——第1部分:标准化管理标准 ——第2部分:产地环境条件 ——第3部分:柑桔园规划与建设 ——第4部分:育苗技术规范 ——第5部分:生产技术规范 ——第6部分:病虫害防治规程 ——第7部分:肥料使用规范 ——第8部分:农药使用规范 ——第9部分:农资管理与服务规范 ——第10部分:种植技术推广服务规范 ——第11部分:技术培训管理规范 ——第12部分:质量分级 ——第13部分:包装与标识管理要求 ——第14部分:质量安全监测规范 ——第15部分:产地环境保护规范 本标准由华宁县人民政府、华宁县农业农村局、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华宁县财政局、云南华宁 泉乡早熟柑桔专业合作社提出。 本标准由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宁县人民政府、华宁县农业农村局、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华宁县财政局、 云南华宁泉乡早熟柑桔专业合作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虎能、普文跃、易金海、徐有才、李永祥、沈 ¬涛、杨 ¬娇、沐昆涛、赵 ¬岚、 孔祥春、朱联书、董德祥、李冬云、赵美琼、周红磊、马光磊、李 ¬波、李文竣、陆双全、李团英。 DB 5304/T 011.15 —2019 1 华宁柑桔综合标准 第15部分:产地环境保护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柑桔产地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职责、柑桔种植区域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环境治理、 环境污染事故查处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产地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柑桔产地环境保护 对影响柑桔生产和发展的土地、水、大气、生物等生态环境的保护。 3.2 柑桔的环境保护 对影响柑桔生产和发展的土地、水、大气、生物等生态环境的保护。 4 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县人民政府、 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全县柑桔产业的保护与治理工作, 履 行下列主要职责: 4.1 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对县内的农业环境质量负责 : a) 把柑桔产业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柑 桔产业环境保护机构,将柑桔产业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对柑桔产 业环境保护的投入; DB 5304/T 011.15 —2019 2 b) 大力发展高原特色 农业,保护和建设好农业环境; c)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柑桔产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2 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 a) 加强县域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b) 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c) 加强污染防治、 落实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的职责组织编制全县及主要区域、 流域生态保护规划、 自然保护区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d) 监督全县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e) 协调指导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示范创建和生态农业建设; f) 指导自然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4.3 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 对县内的柑桔产业 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a) 组织、指导柑桔产业生产者正确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化学物品,推广生态种植业, 开展农村能源综合利用,发展农业环保产业,开发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 b) 负责柑桔产业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保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c) 宣传普及柑桔产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柑桔产业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柑桔产业环境保护的 先进经验和技术; d) 监督对污染农业环境项目的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农业环境保护站 实施行政处罚。 4.4 相关部门 县土地、水利、林业、环保、工信、乡镇企业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环境保护和 治理工作 。 5 柑桔产业环境监测 5.1 县农业农村局 应当加强柑桔产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柑桔产业环境保护监测网络。 5.2 县柑桔产业环境保护工作机构应当积极为柑桔产业生产经营者传授柑桔产业环境保护知识和技术, 开展柑桔产业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 5.3 县农业农村局应配备专兼职柑桔产业环境监察员,柑桔产业环境监察员应按照下列要求选任和履行 职责: a) 柑桔产业环境监察员应从熟悉农业环境保护业务和环境保护法规的人员中选任,由省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执法证件; DB 5304/T 011.15 —2019 3 b) 柑桔产业环境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c) 柑桔产业环境监察员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开展柑桔产业环境监察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 提供方便,不 得妨碍其执行公务; d) 柑桔产业环境监察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6 柑桔产业环境保护 6.1 对柑桔产业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柑桔产业环境影响专题,环境保护 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时,应征得县农业 农村局同意。 6.2 柑桔产业水源附近不应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 6.3 在柑桔产业用地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的,应征得县农业 农村局同意,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并采 取防止渗漏、流失、扬散等措施,防止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 6.4 向农田灌溉渠 道或者渔业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的,应保证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或者最 近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 GB 5084或者应符合 GB 11607 等标准的规定。 6.5 对废气、烟尘、粉尘、废渣的排放,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柑桔产业环境造成污染。 6.6 向柑桔产业生产者提供农药、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7 使用不易分解的塑料薄膜,残膜应当在下茬作物整地时及时回收、清除。 6.8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 有关规定,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6.9 鼓励柑桔产业生产者按照相关标准和认证要求生产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 。 7 柑桔产业环境治理 7.1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柑桔产业生物不能正常生长或者所生产的农产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柑桔产 业生产区域,应当划为柑桔产业环境污染整治区,进行柑桔产业环境综合整治。 7.2 柑桔产业环境污染整治区的划定范围和整治方案,由县农业 农村局会同环保部门拟定,报华宁县人 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7.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柑桔产业环境,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柑桔产业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 告。对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作出 显著成绩,以及检举污染、破坏柑桔产业环境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 和个人,县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8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查处 8.1 基本要求 8.1.1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柑桔产业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应当立即 采取措施,排除、减轻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村组和个人,并在 48h内向 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及时调查处理。 8.1.2 县农业农村局有权对管辖行政区域内的柑桔产业环境污染、破坏事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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